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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执行程序中的证据制度之探讨律毕业论文(2)

2017-11-10 01:11
导读:再次,执行原则的回纳、在新的执行理念下对立法、司法中的至深,执行证据规则同样要受制于这些执行原则。首者,执行证据制度的第一要义是要将证据

再次,执行原则的回纳、在新的执行理念下对立法、司法中的至深,执行证据规则同样要受制于这些执行原则。首者,执行证据制度的第一要义是要将证据展示在当事人之间,以增强执行权运作的说服力,这就是执行证据公然,直接体现执行公然原则。次者,执行证据规则的不断缜密会在强化其自身结构的同时对程序产生直接的推进效应,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真谛。再次者,将执行过程逐步演炼成“以证据说话”的过程,严格的执行证据展示、审查和采纳过程必将助于被执行主体执行能力的认定,在证据穷尽、证据说明被执行主体不具备偿债能力或具备其他法定终结原因时,证据起到的作用是为执行有限、执行穷尽等原则提供论据支撑。
再者,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在执行中的地位应该讲还是同等的,不但要保护申请人在执行中的程序权利,同样对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也应重视,这就关涉到执行程序公正题目。权利的同等保护就需要行之有效的细化规则予以保障,执行证据制度担当的就是给双方当事人以同等的对抗机会,换言之即“机会同等”( 亚里士多德语)
再次者,我们探讨执行证据制度是在当前上下正着手理顺执行权体系、执行机构设置及相关体制的环境下提及的,极易可能具有“断章性” 。但“取义”必受制于当前的执行现状,执行难既已成为困扰法院工作的难点,因而解决实证地解决这一题目必成当务之急。我以为现行体制下的执行证据制度仍需以高效为其价值取向之一。由于执行运作具有时机性、裁量性、策略性。执行效率的低下又成为执行工作一大“瓶颈” ,执行证据必将立足于为高效执行提供制度支持。证据制度的设计要在注重本身效率价值达成执行证据制度的内部运作的可操纵性、便捷性的同时,加强与其他执行制度的协和。否则,证据体系再怎么完善,一旦成了执行的后阻力,使执行的顺利开展反而不便,这也就背离了执行本身的要求。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综上,构建执行证据制度应以迅捷、高效为基准理念,在强化当事人对抗主义的证据模式下,以证据公然为载体实现证据的程序公正。

二、以的进行执行证据的特性分析
民事主体的行为作出以前总在进行本钱-收益的比较分析,每个意义上的人的交易行为都具有经济性。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凭借对信息的占有作出不同选择,其具有的功利性是明显的,在诚信出现危机的贸易中,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也体现一定的经济性也是不足为怪的。这必将给我们设置执行证据制度提供鉴别。申请人在执行证实中应负主承担责任,然而假如过分夸大之,必会纵容被执行人,视申请人的举证状况而作出决策上的博奕性选择;假如以为其不负积极申报的效益高于本钱时就会助长其选择不积极、老实进行财产申报。申请人同样也在揣摩举证收益与本钱题目,应该讲,执行证据收集必然产生本钱的,我们讲这是信息投资计进本钱。当申请人以为收集执行证据本钱过大,甚至与债权持平而感不经济时,就会挫伤其为执行付出努力的积极性,这又不助于执行,因此在制度上需要作一种标准的衡量来达成二者之间的功用充分彰显(这主要取决于执行官的裁量运作)。现在我们在执行中,申请人的立案进进执行程序就理所当然地以为“完事”了,接下来是执行庭的事,实在这本身就是种熟悉误区。任何一个国家为民事程序投进的司法资源究竟是有限的,况且,当事人在交易形成的交易风险并不能代之以执行风险,法院不可能担保执行的实际到位率。就像每一笔交易的一方无法担保该笔交易风险为零一样。执行存在风险题目,它要达到的是程序上的执行措施穷尽方可。执行严谨程序施用后形成的也是一种“法律事实”而非必然为客观事实之全部。不论申请人,还是被执行人只要在执行中发掘主观能动性而作出理性的策略选择,这就是证据制度的初衷,也旨在降低法院为执行投进司法资源这一外部本钱。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接下来,我们不妨再从证据关系的角度重视执行证据。在诉讼中,我们以为原、被告与法院三者形成的关系构成等腰三角形,原、被告在诉权上的同等,地位上的同等,法院在未裁判之前假定有关诉请事实为不确定,所以诉讼中因证据交换形成的信息关系应该讲是等位的,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不左袒任何一方,赋予当事人针对均等或对等的证实对象进行抗辩的证实权利。但在执行中则不同,申请人、被执行人、法院三方对执行信息的把握程度是不同的,也是不对称的。就证实对象就是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包括财产状况及履债能力)而言,被执行人自己是最为清楚的,他占有的是完全信息。相对而言,申请人凭借交易中或执行中收集的信息究竟是被执行人的信息一部分而非等同于全部。法院在执行中占有的信息除当事人举证外即为调查取证所得,也必小于完全信息。但法院因在执行中的地位而很有可能在双方把握的信息间形成不确定状态,双方当事人所透露出的信息会因逻辑加工后形成互补,因此,剔除申请人把握完全信息因素之外,在被执行人不完全公然信息的假设条件下(几乎完全成立),法院与申请人在取证功能上互为弥补。因而三主体之间的证据关系是分层次,又是互为替换的。这种关系的助于制定证据规则中发挥制度功能,以期达到信息的完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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