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执行程序中的证据制度之探讨律毕业论文(5)
2017-11-10 01:11
导读:Ⅲ、采证规则 执行证据达如何程度才能采纳,牵制着执行权的施行,这也是对证据力即证实力强弱的认定题目。笔者拟提出三大规则。 (一)推定规则
Ⅲ、采证规则
执行证据达如何程度才能采纳,牵制着执行权的施行,这也是对证据力即证实力强弱的认定题目。笔者拟提出三大规则。
(一)推定规则
推定,在执行中的适用,是服从于证据效率的价值选择,这里谈两种情形:一是夫妻共同治理的财产,对其中一人判决的债务,除显然为个人或判决表明其为个人债务外,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动产的执行,笔者以为动产以占有为出示方式,在扣押时措施采用,凭借被执行人有对该动产的实际控制就可推定为其所有。但应限于控制性处分措施,不宜马上进行处分。答应被扣押财务的占有人及第三人在处分前给予的一定期限内的异议,异议权可在扣押之时告知。
(二)、处分以举证完备为条件规则
财产处分尤其是产权转移,若不能达到产权明晰的情况下,如若回转势必带来交易安全题目,由此也会给法院带来被动。因此,采取处分性强制措施拍卖、抵偿,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财产来源、权人、权利期限,否则不宜处分。
(三)证据穷尽规则
这是在执行穷尽理念下一个在证据规则上的制度支撑。在法院穷尽各种证据来源后,被执行人无法查找或无能力履行债务就产生新的证据上的效力,直接导致程序中止或终结。笔者以为,只有证据依规定出示并经审查后,假如可以认定证据穷尽,即可依职权作出程序上的处置。
认定证据穷尽的主要要件有:1、申请人充分举证,且未有其他原因隐瞒证据之可能情形;2、被执行人已如实申报或申报部分已核实并处理完毕;3、法院依常规取证途径穷竭。这里的常规途径为:被执行的住所不动产的核实,系作为以生活来源收进的核实等,这种常规途径可由法院在具体规则中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