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理论评析律毕业论文
2017-11-11 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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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商分立的缘起
民商分立的渊源可追溯到中世纪时期。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民商法的来源主要有三个:罗马法、教会法和中世纪商法。中世纪商法出现以后,由于它形成了专门的概念和体系,它具有了与罗马法、教会法相独立的地位。这样,商法作为一种专门的体系起来。从这一时期商法的特点来看,它主要是适应地中海沿岸贸易贸易发展的需要,在商人的贸易交往中产生的各种习惯规则,如汇票规则、海上保险契约、贸易契约等,其中以海商方面的规则更为突出,此外,商人还自己组织法庭来处理商事纠纷案件。因此,商法是适应贸易和贸易的发展在商人之间独立发展起来的。从中世纪商法的形成来看,可以说它与罗马法、教会法没有直接的联系,因此它不是从普通私法中分离出来的。中世纪商法一经产生,它就自治自立,与普通私法平行发展。
中世纪末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封建内部日益壮大。16、17世纪,随着欧洲中心集权国家的强大,欧洲诸国将在各国商人之间普遍适用的、具有国际性的各种商事习惯、商事规范纳进本国的国内法,从而开始了近代商事立法。法国路易十四时期颁布的《商事条例》(1673)和《海事条例》(1681)就是近代最早的两部商事法令。另一方面,法国的民事关系属于民法规范调整,南部成文法地区施行的是罗马的《优士丁尼法典》,北部的习惯法地区施行的是由法律传统形成的并经官方文件予以记录的习惯,主要是1580年修正的1510年的巴黎习惯,1509年和1583年的奥雷昂习惯。因此,在这一时期,民商分立的格式已经开始出现。
民商分立的真正标志是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和法国商法典的先后颁布施行。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推翻了封建独裁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革命成功和国家同一后,在全法国同一法律的任务被提上了议事日程。面对法国民事法律的混乱状况,法国1791年《宪法》明文规定:“应制定一部共同于整个王国的民法典”。由于“在西方发达的法律体系里,一直存在着一股促进法典化的驱动力”,〔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