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律(3)
2017-11-12 01:19
导读:将这种模式再作,便可发现,此种作法回根结底是极端个人主义的产物,说穿了,是为了他们自己能坐稳皇位。他们最关心也最耽心的是官廷政变。由于,
将这种模式再作,便可发现,此种作法回根结底是极端个人主义的产物,说穿了,是为了他们自己能坐稳皇位。他们最关心也最耽心的是官廷政变。由于,一旦大权旁落,那些忠于主子的臣下们,包括监察员们每每看风使舵,另随新的权势者,皇位也就岌岌可危了。
封建王朝监察制度的脆弱性,还表现在他的制约机制上。无论何朝的监察手段怎样严密如何周全,监察的组织路线却是始终不变的:用官吏监察官吏。纵观历朝历代还没有发现有发动百姓对官吏进行监察的记载。
将以上四个方面的加以回纳,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历代封建王朝的监察制度在的过程中,对于我们同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巩固,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对于今天的体制的改革、纪检监察制度的建设,仍可供鉴戒。然而,不论封建王朝的监察制度如何完善。如何严密周全,都无法解决封建王朝固有的内在矛盾,拯救不了封建剥削制度必然灭亡的命运。
三、古代监察制度对当今中国监察工作的启示
新中国事主义国家,实行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劳动人民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在这一层意义上,彻底根除了劳动人民受压迫、奴役和剥削的状况,整个国家的建设和发展是为劳动人民谋福利,真正是天下为公。以天下为公,使新中国的劳动人民享受到了比古代社会丰富得多的物质文化生活和优越得多的***自由权利,这正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使然。按照我们的愿看,社会主义制度正应该为了人民的利益而出现政治无比清明的景象。实在不尽然,新中国自建立至今,***现象、官僚主义作风时有出现,而且有时甚是猖狂,监察制度面对这些事实也显得过于疲软,没能充分的发挥积极的作用。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笔者以为当今中国的监察工作在具体实施中应留意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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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级监察主管应积极对自己的监察范围负责,支持下属和下级监察机关、监察职员的工作,切实保护下属和下级监察机关、监察职员的正当权力和利益,以保障监察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给监察机关和监察职员充分的自主权,使他们能够独立地行使监察权,而不致于受到其它权力不公道的干涉,监察效果。
(三)在监察官的选任方面,除了鉴戒古代监察官选任的三项条件外,还要求被选任的监察官具有坚实的社会主义态度和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同时,在选任的过程中要加强上级监察机关的决定权,弱化行政机关的决定权。
(四)在考核、升降方面,要严格以实在绩为根据,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充分地把握监察职员的实绩,进而决定其赏罚、升降。在这一方面,同样要加强上级监察机关的决定权,弱化行政机关的决定权。
(五)鉴戒古代监察官可以传闻言事的特点,充分发挥监察职员的积极性,广开言路,积极收集各种意见和建议,为此,各级监察主管应发挥主导作用,把监察职员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