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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土地征收纠纷产生的根源律毕业论文

2017-11-12 01:07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论我国土地征收纠纷产生的根源律毕业论文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发展,农村土地题目非常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也是国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发展,农村土地题目非常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也是国土资源治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而且这类题目往往人数众多、涉及面广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各地土地征收中的农民阻工、集体上访、与政府打官司、甚至与开发商直接发生武力冲突,定州事件、嘉禾事件、丰城事件、瓮安事件这一系列土地题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相信大家还没有忘记吧,其折射出的恐怖已经远远超过了事件本身带来的危害,它深刻的反映着农村土地题目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重大题目。一、我国土地题目的现状概述。为防止土地题目的大量出现国家采取了很多措施来保障农民权益的实现,如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协调裁决机制,征收土地确保农民之请确认、开展百日行动查处违法占地、健全严格征地审查报批程序、制定土地区片最低价等,这些措施使农民权利保障得到进一步的深化细化,但是并没有减少土地纠纷的发生,相反在农民土地维权行为反而比以前增加,不少地方政府解决这类题目的靠的是“公检法”,这种方法不但没有解决题目反而使矛盾更加的激烈。土地题目为何愈演愈烈而且难以制止呢,大部分学者以为应当回根于征收土地过程中土地审批及实施的违法,对此笔者持不完全同意的态度。大部分地区在征收土地过程中确实存在很多的违法情节,如征收土地知情确认程序没有认真履行在报批中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过于的简单不符合要求;土地征收后没有依法公告和履行登记程序;没有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召开听证会听取群众的意见;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肆意征收集体土地;截留征地补偿款;或者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等,严重的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侵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但是最近在国土资源部一直严格规范土地征收审批程序, 在百日行动之后地方政府征收土地呈报的程序不敢严重、明显的违法,特别是截留农民征地补偿款这一行为已经大幅度的减少了,一般情况地方政府都会制定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办法和征收土地补偿的区片最低价格,由于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截留补偿款的题目已经很少发生了,可以说很多地方征收农民土地进行的补偿是基本符合土地治理法的规定,但是土地题目根本没有得到解决,原因何在?笔者以为地方政府在呈报和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性,对于农民属于来讲属于程序上的题目,并不是关系农民的亲身利益的题目。引发农村土地纠纷的根本原因征收土地对农民的补偿标准,即土地被征收后农民能够得到多少的补偿,失往土地依靠什么来维持生活的题目。二、我国现有的征地补偿制度。关于现行的征地补偿依据是《中华人民土地治理法》第四十七条,该条对于征地补偿是这样规定的: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用度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目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均匀每人占有耕地的数目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进步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关于征地补偿如何分配,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安置补助费在法律和实际操纵中没有争议,应当属于失地农民。但是对于土地补偿费我国现行法律有着不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回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职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同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职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职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职员的保险用度。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视。”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道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集体土地被征收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是没有题目的,土地治理法规定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也是按照土地所有权进行规定的,但是就集体财产应当如何分配并不是集体经济组织自由支配,而是必须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进行分配,各地省政府基本上都制定了具体的分配办法,一般情况下分配比例为8/2,即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20%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据村规等依据进行支配。三、土地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从法律的规定和征地实践来看,这种征地补偿制度并不是按照土地的市场价格对农民进行补偿,而仅仅是对征收土地给农民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的补偿,这样的补偿制度对于农民失往土地而间接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是不予补偿的,在法学界这种补偿的原则被称之为不完全补偿原则,这种不完全的补偿制度对于农民而言极具不公平。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征地是指为了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这就决定了我国征收土地的行为属于国家征收行为,而不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不会按照标的物具有的价值来进行补偿的,即法律授权政府可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标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成国有,将农民正正当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终止并转让到他人手中。该原则从夸大“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性”观念出发,以为财产权因负有社会义务而不具有尽对性,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加以限制。但征收土地是对财产权的剥夺,它已超越了财产权限制的范围。因此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地依法准许财产权的剥夺,使财产权的保障成为一纸空文。(一)、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现象严重。在法律授权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地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同时。我国土地治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用度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心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即在土地出让金百分之七十属于地方政府财政,在发达地区,土地出让金数额巨大,成为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外收进的最主要来源。土地收进除了增加政府预算内和预算外收进,各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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