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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时代的国际知识产权律毕业论文(3)

2017-11-12 02:30
导读:其次,机和技术的进步使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断膨胀。 《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签定后半个多世纪,人类诞生了电脑。到1972年,菲律宾在其版权法中第


  其次,机和技术的进步使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断膨胀。

  《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签定后半个多世纪,人类诞生了电脑。到1972年,菲律宾在其版权法中第一个明文把“计算机程序”列为“文学艺术作品”中的一项。随后,美国于1980年、匈牙利于1983年、澳大利亚及印度于1984年先后把计算机程序或计算机软件列为版权法的保护客体。在20年的时间里,世界上主要使用计算机的国家和地区,如日本、法国、新加坡、加拿大等等,基本上全部接受了以版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另外一些国家则采取专利权的保护形式。但时至本日,世界范围内对软件的保护仍不尽如人意,尤其在家,盗版仍很猖獗,因此一些国家(如韩国)发明了版权的概念,以给予软件单独的保护。网络上需要确立的客体则更多。例如,互联网上的域名的地位已经发挥着相当于商标的作用,但还没有取得类似于商标的地位。对于网络上不断发生的域名抢注和域名冲突事件,已经引起了不少学者、组织和政府的留意,而其解决看来只能是确立域名的知识产权客体地位,赋予其不低于商标的法律保护。1997年5月,在日内瓦包括我国在内的约150位来自世界各国和地区的代表签署了《Internet域名系统通用顶级域谅解备忘录》,对这一初步达成了共叫。

  再次,随着技术的进步、生活的丰富及各国对法律的理解趋同,一些传统的知识产权概念的外延得到了扩大,或者部分国家的概念被多数国家接受,成为普遍意义上的概念。

  例如,看看我们现在对著作权、发明的列举,与一个多世纪前它们被发明时的熟悉就有很大不同。又如,“商品化权”本是英美法系的特有概念,多数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对之不予认同。但20世纪60年代日本碰到了一个棘手的题目,其“铁臂阿童木”的动画形象虽可受版权法保护,但对“阿童木”这一名称的保护却无法可依,为此日本的知识产权法添补了“商品化权”这一概念。我国实在也面临相同的题目,例如,前不久的江苏“三毛团体”擅用“三毛”漫画形象案等。可以推测,商品化权将在更多的国家成为现实。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3、制度渐趋更新

  知识产权的发明,从一开始是基于如下三个理念:一是使知识成果的创造者、使用者同交易双方共同达成一致,降低不公道的损失;二是使产权明晰,信息公然,交易本钱用度降低,节约资源;三是激发全的创造性,促进人类更好地和最大限度地使用社会成果,推动技术进步,知识进展和生产力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一整套制度便是由此而设计出来,但成型于19世纪的这套制度是很难完全适应21世纪的社会现实的。

  例如,按照各国著作权法的通例和版权国际公约的规定,为了个人、或欣赏,复制一部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公道使用”,无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用户从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上复制作品以供自己使用的情况非常普遍,有著作权的作品以数字化形式存贮后难以甚至无法控制侵权行为,著作权保护成了一句空话。因此不少国家已放弃了“公道使用”制度,一些国家的法律将“私人复制”和“家庭复制”的“公道使用”变为“法定许可”,即答应复制,但应向版权所有者支付报酬。报酬的标准由政府规定,或由版权集体治理机构与电子信息网络经营者签订合同约定。

  又如,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是有一定保护期限的,超过期限,其权利客体便进进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无偿占有、使用而不构成侵权。公道的保护期限应兼顾权利人的利益和促进社会进步。现行的《伯尔尼公约》规定版权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商标注册条约》规定以10年为期,《欧洲专利公约》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这些规定是适应产业条件的,但在知识经济,信息传播交流的范围速度远非传统环境可比,知识、技术的老化周期变短、淘汰频繁,智力成果的无形损耗也大为加剧。因此,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规定在知识经济时代表现出明显的不相适应,有进一步更新的必要。当然,知识产权制度的更新,并不会动摇知识产权的目的和基本功能,相反,它是促使知识产权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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