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轻缓刑事政策视野下办理老年人犯罪案件存(2)
2017-11-13 04:30
导读:(四)相对不起诉、撤案程序烦琐,办案周期较长,不如简易程序快捷。实践中,经审查以为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后,必须经业务部分讨论、检察长审定、
(四)相对不起诉、撤案程序烦琐,办案周期较长,不如简易程序快捷。实践中,经审查以为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后,必须经业务部分讨论、检察长审定、检委会的讨论,这些规定对防止滥用职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诸多限制阻碍了不起诉权的运用。办案中大多不愿提出相对不起诉意见,对于稍微刑事案件,只要构成犯罪,一般按简易程序移送法院审理。此外,在有些案件中,提出相对不起诉或撤案意见还可能受到非议、猜疑,怕承担办“人情案”、“关系案”的压力。 三、在现有法律框架和工作机制下,运用检察职能体现老年人稍微刑事犯罪的从宽处理
(一)在工作流程控制中体现对老年人稍微刑事案件的人文关怀
1、以现有公诉案件“繁简分流”规则为参照,建立适合老年人稍微刑事案件特点的办理机制。对于老年人稍微犯罪,又具备“七十岁以上”、“初犯、过失犯”、“因亲友、邻里、婚姻、家庭之间纠纷引发的”、“已就民事赔偿、精神抚慰等方面达成和解”等情形的,不宜简单认定为“简类案件”,为实现“简的办快”,一味追求诉讼效率,只要构成犯罪提起公诉;而应当全面审查,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须听取被害人和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充分考虑不起诉的可能性和提起公诉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对于有达成和解意向和条件的可撤案或者不诉的,按繁类案件办理,为“从宽处理”案件创造充足的办案期限;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又需要起诉的简类案件应“快审快诉”。
2、建立老年人犯罪办案小组,实行办案专业化,正确适用法律。指派业务精通、精神抖擞、责任感强的检察职员组成专门办案小组,深进细致的体会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实质,积极探究针对老年人犯罪的工作机制创新与改革,及时细致的总结办理老年人稍微案件的经验与措施,在同一执法理念和执法标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和办案纪律审查案件,避免办案随意性和办“人情案”、“金钱案”的题目,也为“从宽处理”老年人稍微刑事案件提供机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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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大对于老年人稍微刑事案件的交叉阅卷机制与合议力度。老年人稍微犯罪“犯罪情节稍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和“不需要刑罚处罚”等情节认定都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为避免因承办职员个体差异,出现标准、熟悉不同一的题目,一方面针对部分疑难案件进行交叉阅卷,或者推行每案须经全科讨论合议的制度,群策群力,由集体研究决定诉与不诉,争取运用非诉讼化、非刑罚化的方式处理案件。另一方面针对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举行“公检法”联席会议或者由政法委组织商讨。为“从宽处理”老年人稍微刑事案件增加一道程序保障。
(二)建立老年人犯罪案件从宽处理的相关机制
1、建立老年人稍微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和撤案制度。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精神,遵循“严格依法”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明确不起诉的对象、条件和程序。(1)针对老年人稍微刑事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起诉或撤案;(2)针对七十岁以上老年人稍微刑事犯罪,虽没有刑法规定的不需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情节,但本人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考虑撤案;(3)针对七十岁以上老年人犯罪情节较重(犯罪较重系指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但系初犯,本人认罪悔罪,愿意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能保证不再犯罪的,可以考虑撤案;(4)针对七十岁以上老年人稍微刑事犯罪,又兼具备--“初犯、过失犯、从犯、中止犯”、“因亲友、邻里、婚姻、家庭之间纠纷引发的”、“已就民事赔偿、精神抚慰等方面达成和解”的情形的,应当优先考虑不起诉或者撤案。(5)针对七十岁以上老年人犯罪稍微犯罪,犯罪后因病等原因失往了继续犯罪的能力。能保证不再犯罪的,应当优先考虑不起诉或者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