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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的适用律毕业论文(2)

2017-11-15 03:48
导读:三、简易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的特点,重在一个“简”字。但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留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1、起、应诉立案手续要简。《中华

三、简易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的特点,重在一个“简”字。但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留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益。1、起、应诉立案手续要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立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对适用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确当事人的起诉方式,无论是口头起诉还是书面起诉,不能限制,也不能附加任何的条件,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确当事人的起诉方式规定一般应是书面的,仅对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例外,答应口头起诉。笔者以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原告无论是口头起诉还是书面起诉,只要是原、被告同时到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并且是决定立即审理,只要被告不要求书面答辩,就无须向被告投递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由审判职员在开庭前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由原、被告在庭审中直接口头控辩。这样可以减少法院转送起诉状副本(或口头起诉要点)、答辩状副本的时间。只有在原、被告不是同时到法庭解决纠纷,或者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在答辩期内解决纠纷的,才存在通知被告应诉并向其投递起诉状副本。如被告要求书面答辩或双方任何一方要求给时间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则应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予以准许。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是否向被告投递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可因案而异,不搞一刀切。
传唤当事人的方式要简。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书面通知(包括一方当事人代通知回往转干部交另一方当事人)打电话或请基层干部、群众捎口信的传唤当事人、代理人、证人到庭。但碰到一方当事人拒尽到庭时,则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和有关投递的规定,用传票传唤,否则不能适用拘传、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有的同道以为,适用简易程序不能采取缺席判决,理由是缺席判决规定在普通程序的有关条款中。笔者以为,这种理解是片面的。由于从整部民事诉讼法序列上看,简易程序虽是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但并不是完整的第一审程序。它的规定简单、原则和很不完整。如对起诉的条件、审理前的预备、开庭审理的某些方面、案件的中止终结判决和裁定等等都无具体规定。因此不能说明简易程序章节中没有特别的规定,则应本着总则指导分则的原则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立法精神(即除了不受限制的条款外,就是要受普通程序的其他条款限制)受总则和普通程序中有关条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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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的方法要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分阶段进行,从开庭预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到评议宣判,一个环节也不能少,保证执法的公正严厉。那么,适用简易程序是否可以随而便之任意操纵呢?回答是否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原则上来说,也应在总体上按照普通程序的顺序进行。那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又如何简化庭审的方法呢?笔者以为,重点应当放在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精神上。笔者理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不受提前三日的限制,可以随时传唤。公然审理的,可以张贴公告,也可以不张贴公告,应视个案而定,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有的人以为公告是公然开庭审理案件的标志,不张贴公告就不公然开庭审理,这是对的误解。适用简程序审理的都是事实比较清楚、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无须过多调查即可认定。在具体操纵庭审时,双方当事陈述后,即可由审理员回纳、核对双方当事没有争议的事实,然后仅对争执的焦点,由双方举证、质证、辩证。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融为一体。调查后进行辩论后又可恢复法庭调查,大辩论套小辩论,边调查、边质辩、边筛选异同,边回纳认证。不局限于普通程序规定的顺序。这样可以大大地缩短庭审时间,进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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