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关于刑法中 持有型犯罪律毕业论文(2)
2017-11-15 05:30
导读:(1)行为的非法性。持有型犯罪除了在犯罪对象上具有特殊性外,在客观行为上还具有非法性。“非法持有”是认定该类犯罪的关键。所谓“非法”即指
(1)行为的非法性。持有型犯罪除了在犯罪对象上具有特殊性外,在客观行为上还具有非法性。“非法持有”是认定该类犯罪的关键。所谓“非法”即指持有特定物品违反刑法规定,也就是说持有人不具正当身份、程序及其他条件。故正当持有与非法持有成了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
(2)“持有”的含义
“持有”(Possession)一词,在英文的法律语汇中与“占有”同词同义,都含有“支配、控制、保持”的意思。○8在我国关于“持有”含义的诠释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观点以为,持有是“对某特定物事实上的支配。持有与占有虽无根本区别,但也有不同。○9第二种观点以为,持有是指行为人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包括占有、拥有、携带、私躲等词义。○10第三种观点以为,“持有”是指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擅自对国家规定的管制物品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行为。○11第四种观点以为,持有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行为人与物之间存在着一种事实上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12第五种观点以为,在我国法律规范中,“持有”与“占有”是两个有一定联系又存在很大区别的不同的法律概念,以为“持有”是指行为人对国家规定的管制物品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而“占有”则是指行为人对一般财物的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13第六种观点以为,刑法意义上的持有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保管、躲匿、拥有等方式在事实上支配、控制着法律所明确规定的特定物的行为。○14第七种观点以为,持有在客观上表现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物的支配能力这样一种状态。” ○15纵观以上各种观点,结合我国新刑法中有关持有型犯罪的具体规定,我们以为,首先,持有不能等同于占有,也与所有有别;其次,持有表现为对法律顾问规定的特定物品的一种支配、控制关系;最后,持有经常表现为携带、拥有、私躲、监视、把握、保管等形式。由此,所谓持有是指行为人对刑法所规定的特定物品或财物在事实上的支配、控制状态。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可见,持有体现的是行为人与物之间的一种支配行为人和被支配、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也就是说,持有行为并不要求将特定物品随时随身携带,处于行为人眼能观手能触的状态下,也不要求行为人将特定物品置于自己的住所。只要物品实际上处于行为人的控制状态即视为持有,无需处于行为人的物理性控制之下。即使物品与行为人的人身或住所分离,但根据事实,物品仍为行为人所控制,也视为持有。持有即可以是公然持有,为众人知道自己持有特定物品,也可以是秘密持有,为众人所不知。○16持有行为的起始行为,既可以是正当行为,如拾得、受赠、买卖、祖传等,这种持有也是非法的,法律要求无权支配的特定物品,持有人在取得支配权后,必须交出,否则也构成持有型犯罪;也可以是违法犯罪行为,如盗窃、抢劫、贪污、受贿、非法制造、买卖、抢夺、走私等。持有行为的起始行为可以是作为,如路上拾得***,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对朋友带至已处的毒品,出于义气,不反对也未同意地持有等。
尽管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持有特定的情况可能各不相同,彼此不一,但从刑
法学理上分析,行为人对特定物品的持有支配关系的成立,都应当具备两个要素:一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对特定物品具有支配力。判定行为人对特定物品是否具有支配力,应以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场合、特定物品的性质种类、大小等多种客观情况为标准。二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对特定物品具有支配意思。行为人对特定物品是否具有支配意思,应以案件中的各种主、客观情节为依据可以判定认定。○17下面,就如何正确认定对特定物品在事实上的支配关系的几个题目作以具体探讨。
第一,持有支配特定物品的时间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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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支配特定物品的时间界限,是指行为人对特定物品从取得支配力到支配力消灭的时间过程。行为人对特定物品何时取得以及何时消灭支配力,是判定行为人是否对特定物品具有支配关系的主要标志。首先,行为人取得对特定物品的支配力,是持有支配关系成立的开始。行为人是否对特定物品取得支配力,应根据特定的获得物品的行为情形予以判定。如购买、受赠、借用、租用、继续、拾得、收贿等,都可以成为获得特定物品的情形。由于在这些情形中,行为人不仅在客观上已经对特定物品具有支配力,并且,在主观上也已具有了对特定物品的支配意思,假如行为人尚未取得对特定物品的支配力,就不能以为已经成立持有支配关系。例如,某甲向某乙联系出售一些毒品,预备供某乙吸食,在某甲未及交货时,被当场查获。此时,某乙尚未获得该毒品,故不能以为某乙已成立对该毒品的持有支配关系。其次,行为人消灭对特定物品的支配力,是持有支配关系存在的结束。行为人是否已消灭对特定物品支配力,也应根据特定的灭失特定物品的事实情形。在这些情形中,行为人不仅在客观上对特定物品推动了支配力,并且在主观上也出于自愿或不自愿地终止了维持支配力的意思。应特别留意的是,出租、出借、委托保管、委托携带特定物品等情形与上述特定的灭失物品不同。前者只是将自己对特定物品的支配力的一部分予以分离由他人行使,并没有消灭对特定物品的支配关系。由于行为人与租用人、借用人或委托人构成共同持有的支配关系。支配关系何时消灭,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但行为人何时消灭对特定物品的支配力,在刑法上不影响非法持有型犯罪的构成,只是对于计算这类犯罪的时效期限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