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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关于刑法中 持有型犯罪律毕业论文(3)

2017-11-15 05:30
导读:第二,持有支配特定物品的空间界限。 持有支配特定物品的空间界限,是指行为人与特定物品之间的空间间隔。这种空间间隔是影响行为人对特定物品持

第二,持有支配特定物品的空间界限。
持有支配特定物品的空间界限,是指行为人与特定物品之间的空间间隔。这种空间间隔是影响行为人对特定物品持有支配关系成立的重要客观因素。但行为人与特定物品间隔的远近,并非构成此类犯罪的要件。一般而言,持有支配关系成立要求行为人与特定物品之间有较近的空间间隔。如置于行为人家中的***,放在行为人办公室抽屉里的毒品或携带在身上衣袋里的刀具等,这些特定物品都在行为人可以随意行使支配力的空间范围,因而行为人与特定物品具有紧密的持有支配关系。但也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与特定物品具有较远的空间间隔。如行为人甲将毒品躲匿于离家数公里的岩***里,或如行为人已将枪支委托他人带上火车前部车厢,自己则上火车后部车厢,使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行使支配力确实受到一定的限制,但究竟仍具有相当程度的支配力,且行为人主观上也具有持有的支配意思,因而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与特定物品具有松弛的持有支配关系,仅是一种过渡现象。由于经过一定的期间,行为人基于需要必然会缩短对特定物品的空间间隔,终极将其重新置于自己能随意行使支配力的空间范围内,从而恢复紧密的持有支配关系。
第三,对加锁器内特定物品的持有。
对行为人将特定物品躲放在皮箱、包袋、橱柜及至单位的保险箱中并加锁密封的情况,如何正确判定行为人对容器内所装特定物品的持有支配关系。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一是主张对于加锁容器以钥匙持有人为该容器及其所装财物的持有人;○18二是主张应根据容器大小区别对待;对不易移动的大型保险箱,应以钥匙持有人为该容器及其所装财物的持有人,对轻便的随身携带的手提箱、衣物箱等,以事实上对该容器控制者为持有人;○19三是主张应当根据持有的主客观要素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认定;A:行为人将加锁之容器置于自己事实上控制之下的,不论钥匙在已处或转交他人保存,行为人都对容器内的特定物品存在持有支配关系。B:行为人将加锁之容器委托他人保管或携带的,不论钥匙是否随交,行为人对容器内的特定物品都存在持有支配关系。被委托保管或携带容器的人,假如明知内装特定物品,即使其不能开启该容器,也应以为具有对容器内装特定物品的持有支配关系;假如确定不知内装特定物品,尽管在其事实上控制之下,但因其主观上缺乏对特定物品的支配意思,故不应以为他具有对内装物品的持有关系。○20笔者基本上同意第三种观点、所不同的是,假如被委托人明知内装特定物品而为他人保管或携带,不论是否持有钥匙,换句话说,不论其是否能够开启该容器,被委托人与委托人成立共同持有支配关系。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第四,共同持有支配特定物品的界定。
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的理论,共同持有支配特定物品,是指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故意持有支配特定物品的情况。首先,各行为人对同一种特定物品存在持有支配的共同故意。一人故意一人过失或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之罪分别处罚。其次,各行为人对同一特定物品在客观上均有支配力。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出资购买猎枪,存放甲家,这里,甲乙二人对猎枪不仅在客观上均具有支配力,而且主观上都具有支配的意思,因而甲乙二人为共同持有人。但假如甲向乙借钱买猎枪,则乙客观上对该枪既没有支配力,主观上对该枪也没有支配意思,因而不存在对枪的共同持有支配关系,应为甲一人持有猎枪。最后,对各持有人的处罚是根据各持有人在共同持有支配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大小决定的。即根据各持有人对同一特定物品的支配力大小决定。各持有人对同一特定物品支配力的大小,既不受各人支配意思的强弱影响,也不受时间空间范围的影响,而应当从实质上分析判定。例如,甲将枪支委托乙保管,或者借给乙使用,均成立二人共同持有枪支。尽管该枪支在乙的直接控制之下,但因甲是委托人,也是被委托人,乙对枪的支配力系由甲的委托而产生,甲对该枪支的支配力在实质上要大于乙,所以在这种共同持有支配关系中,甲的地位和作用要高于乙,对甲的处罚要比乙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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