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若干题目探讨律毕业论文(3)
2017-11-15 06:49
导读:三、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解决证人不愿作证、不敢作证、不愿出庭、不敢出庭及作伪证题目,首先是要加强法制宣传,进步证人的法制观念,树立
三、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解决证人不愿作证、不敢作证、不愿出庭、不敢出庭及作伪证题目,首先是要加强法制宣传,进步证人的法制观念,树立嫉恶如仇的正义感,扶正压邪,关心弱者的同情感,克服胆怯顾虑的思想,逐步养成敢于维护正义的风尚。其次需要法官进一步加强对证人证言和证人出庭作证重要性的熟悉,在审判工作中切实贯彻好直接言词原则。第三,最重要的还是加强证人制度的立法:
(一)?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保护制度
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完善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1)?尽快制定事前预防性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地避免证人被侵害。鉴戒国外立法,主要措施包括严格替证人保密,使其姓名、住址、单位和相关信息在出庭作证前不被公然;对作证后可能遭到报复的证人及其住所进行监护;将证人转移到安全地点;为证人更改姓名、更换职业或迁移住址;依据证人的申请采取其他特别保护措施,等等。?(2)?完善事后保护措施,首先应使刑诉法和刑法等的规定保持协调一致;其次,强化对侵害证人行为的惩罚力度,对于打击报复证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实践中对证人打击报复的现象相当普遍,严重侵害了证人及其近支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导致公众畏惧作证,造成了恶劣的,因此应予以重办;再次,对侵害证人行为的制裁条款应更具体明确;第四,更注重对证人受侵害后的赔偿规定。?(3)?加大对证人近支属的保护力度。刑诉法和刑法等相关法律应明确规定对证人与其近支属给予同等保护。?(4)?重视对证人财产的保护。可规定为:报复证人而损毁其本人或近支属财产的,侵害人应给予双倍的赔偿,有关部分还可对其处以罚款、罚金。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制度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中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其中还规定对财产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应缴纳证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建立证人补偿制度,还应当对非财产案件的证人补偿进行完善,非财产案件确当事人应当缴纳证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证人是案件证实材料的来源,证人证言证实的为案件事实,从整个案件来说,证人不是为某一方当事人服务,而是为查清全案的事实服务,因此,对证人用度可以按照“谁败诉,谁承担”的原则承担。考虑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刑事案件的证人用度可以由国家专项资金承担。
(三)?确立证人出庭作证的强制制度和证人拒证的惩罚制度
既然出庭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那么他就必须履行这一义务。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就是违反其义务的一种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危害,所以法庭可以采取措施强制其到庭作证,还可以对实在行法律制裁。
世界各国均规定了对拒证证人可采取强制性措施和进行制裁,如罚款、罚金、拘传、监禁和其他轻刑等。法国刑诉法第110第规定:“假如证人没有到庭,预审法官可以对拒尽出庭的证人采取传讯措施,通过***强制其到庭,以传讯通知书进行并处以第五级违警罪的罚款”。
我国应鉴戒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尽早确立式的证人出庭作证的强制制度和证人拒证的惩罚制度,具体规定证人拒证的强制性措施和制裁措施。首先,规定其民事责任,证人对因其拒证而造成的用度和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规定其行政责任和刑事强制性措施,以妨碍诉讼程序行为而处以警告、训诫、1000元以下罚款、司法拘留,还可以拘传方式强制其到庭作证。最后,规定其刑事责任,对证人拒证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拒证罪”论处,可以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金。这样,才能强化证人的责任,保障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