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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概念研究律毕业论文

2017-11-19 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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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侵权行为概念/ 学说评析/概念界定  内容提要: 侵权行为是民法中一个重要概念。正确界定这一概念, 无论是对立法、司法或者民法理论的发展都有重要意义。界定侵权行为概念应抛弃以保护侵权人为中心的“无过错即无责任”的传统观念, 代之以保护受害人正当权益为中心的“无辜的受害者都应当获得赔偿”的新思维, 并以此来构建我国侵权行为的学理体系。  “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最为重要的概念”, [ 1 ]“是侵权法理论研究中首先需要解决的课题, 由于侵权行为的概念涉及到对侵权行为侵害对象的判定、侵权行为法所保障的权益范围的界定以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等多方面题目。”[ 2 ] (89)但是, “对于这样一个事关重大的法学概念, 无论在立法、司法上, 还是在学说上, 都没有一个同一的、为人们所共同接受的正确界定。”[ 1 ] (3) “何谓侵权行为, 学者一直存在争议。”[ 2 ] (89)正由于如此, 本文拟在学者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对侵权行为概念作进一步探讨。  一 关于侵权行为概念学说的评析  无论英美法还是大陆法国家的立法(判例) 都有侵权行为法律规范的规定, 这些规定不仅为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侵权案件提供了指导和准则, 也为我们研究侵权行为的概念提供了依据。但它究竟是一些法律规范, 并非是对侵权行为概念的界定。因此, 研究侵权行为的概念, 还是我们学者的任务。总结中外学者关于侵权行为概念的研究成果, 大致有三种学说:  (一) 过错说。持这种学说的学者主要夸大侵权行为的过错性。  如日本民法通说以为: “故意或者过失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 这里的所谓过失, 是指尽管能够预见某行为的结果而没有预见, 因而未能避免结果发生的情况。”[ 3 ]王利明教授也以为: “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 违反法定义务, 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2 ] (91)  (二) 不法行为说。该说以为侵权行为是对法定义务的违反。  我国已故民法专家佟柔将侵权行为概念为: “是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的行为。”[ 4 ]刘凯湘教授也以为“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5 ]  (三) 赔偿责任说。该说主要从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往界定。  我国学者张俊浩教授以为: “损害事实的有无, 是认定侵权行为的逻辑出发点。”[ 6 ] (908)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以为, “侵权行为者乃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或利益, 而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之行为也”[ 7 ].  分析以上学说, 可看出对侵权行为概念的研究存在着三个题目:  1、从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标准对侵权行为概念进行界定。一是从行为本身的性质出发, 得出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过错责任行为; 二是从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出发, 得出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行为; 三是从行为侵害民事权利的后果出发, 得出侵权行为是一种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由于缺乏一个共同标准, 因此, 学界对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分歧极大:  日本学者以为一般侵权行为成立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1) 故意、过失的存在; (2) 违法性的存在; (3) 损害的发生; (4) 损害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 8 ]法国学者以为必须有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 德国学者以为有过错, 行为的不法性, 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 9 ]  我国更是学说林立。有将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概括为6个: 其中客观要件四个: 须是侵害他人的权利; 须有损害的发生; 行为须是违法; 在损害他人权利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主观要件两个: 行为人须有侵权行为能力, 行为人须有故意或过失; [ 10 ]有五个要件: (1) 须有损害存在——损害要件; (2) 须损害系被控行为所致——因果关系要件; (3) 须加害行为违法——违法性要件; (4) 须行为之际有过失——过失要件; ( 5) 须加害人有责任能力——责任能力要件; [ 6 ] (608)有四个要件的: 损害; 行为的违法性; 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 5 ] (686~690)有三个要件的: (1) 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行为; (2) 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非法行为, 在特定情况下, 行为人没有过错的行为也可以构成侵权行为; (3) 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11 ]也有两个要件的: (1) 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为; (2) 侵权行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12 ]  2、在界定侵权行为概念时, 没有严格地将侵权行为与其他相关概念分开, 存在着概念混淆的现象。较为普遍的是将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相混淆; 将侵权行为与侵权的回责原则相混淆。  3、没能形成一个包容所有侵权行为的属概念。概念有“属”与“种”之分。属概念反映某类事物的共同性, 种概念反映该类事物中的每一个别事物的特殊性。种概念包括在属概念之中。  侵权行为作为属概念, 应当反映各类侵权行为的共同本质属性。它既能包含所有形形色色的侵权行为, 使人们根据这一概念, 能够判定、识别什么是侵权行为; 还要求它能够将侵权行为与其他概念区别开来。在现有的侵权行为概念中, 所谓的违法行为说, 过错行为说(甚至还有过错说) , 赔偿责任说, 这些学说中所称的“违法”、“过错”、“赔偿”等, 它们之间谁也不能包容谁, 属于并列关系, 形不成属概念。概念应当反映事物的本质, 能够成为区别一事物与它事物的判定依据, 而现有的侵权行为概念很难做到这一点。  二 侵权行为要件构成研探  上述要件之争。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因素, 即: 过错、行为不法、损害事实是否是侵权行为 必要构成要件上。侵权行为“要件”应是所有侵权行为必不可少的条件。只有当缺少这一条件就不能构成侵权行为时, 才能够称为“要件”, 否则, 就不能称为“要件”。当某一条件仅仅是构成某一类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 而不是所有侵权行为中的必要条件时, 这样的条件也不应该作为侵权行为概念的“要件”。本着这一指导思想, 我们来讨论争议中的几个要件:  (一) 过错。按我国学界通说, 是指“行为人在从事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所谓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某种法律后果, 而仍然进行此种行为,有意促成该违法后果的发生。所谓过失,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违法后果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竟未预见到, 或者固然预见到了却轻信其不会发生, 以致造成违法后果。”[ 13 ]可见, 过错主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意识。本文以为, 过错不应当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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