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非法采矿罪的犯罪构成律毕业论文(2)
2017-11-19 05:18
导读:四、非法采矿罪的客观方面是无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擅自进进国家规划的矿区,对国家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他
四、非法采矿罪的客观方面是无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擅自进进国家规划的矿区,对国家经济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他人矿区,经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开采,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造成或严重破坏的行为。
犯罪的客观方面首先是刑法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诸客观事实特证。因此,犯罪客观要件首先必须是刑法所规定的,非法采矿在刑法三百四十三条中的规定是:“无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擅自进进国家规划的矿区,对国家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他人的矿区,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严重矿坏”,这些刑法的规定就是本罪的客观行为。其次,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同犯罪客体密切联系的。刑法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以上行为都违反了《矿产资源法》它侵犯的客体是矿产资源的保护制度,所以说,这些行为和犯罪客体是密切联系的。
非法采矿罪的三个客观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若干解释》的规定,非法采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有三个条件:①无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擅自进进刑法规定的四种矿区;②经责令,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严重破坏。这三个条件在该罪成立时必须同时具备,只具备其中一个或两个均不能构本钱罪,且在第一个条件中的五种行为却只要具备其中一上行为就符合该罪的一个客观条件。例如:张某于九四年五月取得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九九年六月,张某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相继办理了煤碳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等手续,但在生产过程中越界进进了王某的矿区,和王某的生产巷道相贯通,经王某向职能部分告发后,职能部分以张某越界开采为由责令张某立即停止开采,并处2万元罚款。张某停止开采后退回矿区范围,打好永久性密闭,在达到开采条件后经职能部分验收,张某向职能部分提交了恢复生产的
请示报告,职能部分在接到报告后下达了准许张某恢复生产的批复。张某复产后,王某和当地群众以村庄有裂缝职能是其矿和他人矿共同造成为由到张某矿上阻止生产,由于群众在人大、政府、纪检委,公安长年告状,职能部分又再次以张某矿不符合生产条件为由责令张某停止生产,张某已在群众阻挡时停产,并按职能部分要求,撤回设备封闭坑口至今未行开采。从该案例的情况来看,张某的行为确实符合第一个案件,固然他证照件齐会,但在第一个条件的五种情况中确实越界进进他人矿区,具备了五种情况中的一种情况,张某的行为就符合了本罪的第一客体条件。但张某在第一次责令停止了生产,然后来恢复了生产,那是经职能部分批准后复产的,职能部分第二次责令停止生产后,张某完全按要求撤回设备,封闭坑口,不存在刑法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经责令停止开采,所以说张某的行为不符合第二个条件。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是三个答件必须同时具备,不论张某的行为是否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严重破坏,张某的行为都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非法采矿罪要求的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是否有采矿许可证是非法采矿罪的其中一个条件。非法采矿的矿是指煤、铝钒土、铁、铜等各种不同的矿,每一种矿的开采除采矿许可证还有其他证件,但都必须有采矿许可证,所以说非法采矿罪要求还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不是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采矿必须有采矿许可证,但某些采矿除采矿许可证外必须具备其他证件,比如,采煤除采矿许可证外还必须具备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这些除采矿许可证以外仍有其他证件是煤生产必须具备的条件,但这些证件都是受行政调整的而不是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又如,段某九四年五月取得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九九年六月止。但在九六年以前煤炭生产许可证,当时要求的是经营许可证,段某在九六年元月取得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九六年十仲春、九七年第一批换发煤炭生产许可证因职能部分未通知段某而未办,九八年段某接到通知,但此时有部分群众阻挡,段某已被责令停止生产,后其公安局以段某证照不全为由予以立案,九八年初,段某确实证照不全,当时应将这些煤炭生产许可证,原经营许可证已取消,但这些都是矿产资源法调整的对象,充其量段某不能再进行煤炭生产,但这不是刑法调整的对象,他触犯的是行政法规而不是刑法,他的行为还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所以说煤碳生产许可证不是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