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草案起草体系的构建律毕业论文(5)
2017-11-19 05:19
导读:3、立法助理制度。立法助理指人大代表个人立法助理,负责为人大代表草拟法案.撰写演讲辩论稿,法案,对政策提出建议和其他预备工作的职员。“立法
3、立法助理制度。立法助理指人大代表个人立法助理,负责为人大代表草拟法案.撰写演讲辩论稿,法案,对政策提出建议和其他预备工作的职员。“立法助理制度是随着近代各国立法工作的专门化和立法机关职能的不断强化而起来的,协助立法机关工作的一项立法制度。”这一制度“在法治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进步了立法的技术和质量,增强了立法的科学化和程序化程度,为通向***与效率的同一展设了一条道路。” 我国的人民代表实行的是兼职制,代表来自社会各阶层,素质结构也不尽公道,他们中的法律专家甚少,难以适应现代化立法工作发展的需要。因此可以建立组织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立法经验的职员为人大代表提供立法帮助和服务的制度。目前在我国尚未建立起这一制度,但已经开始这方面的尝试。200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中的10名“特别委员”,被任命为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助理随后,上海、成都、重庆也开始选聘立法助理,广东省、湖北省、郑州市等地也已成立立法咨询委员会或聘请立法咨询委员。
4、修正案制度。这里的修正案制度不是指对已生效法律提出的修正议案,而是指代表或常委会组成职员对起草主体起草的法规草案在审议过程中提出的修改意见的正式确认制度。修正案制度是***立法程序化的重要表现。目前,代表和常委会组成职员的这一权利未得到充分重视,他们在法规案的审议中仅仅具有讨论的意义,而无充分合议的意义。无论是分组讨论还是联组或大会发言,其修正意见只有通过人大机关立法工作职员的取舍,才能有选择地进进法规案。 由于代表、常委会组成职员因其社会地位和其他因素的差异,他们的意见在立法决策中的影响也大为不同,导致在审议草案时有些代表和常委会组成职员的意见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进进法规草案。这样实际上限制了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职员的代表和常委会组成职员的对草案修改的立法决策权。仅有发言权而无直接通过立法程序修正法规案将其意志融进法条的权利,仅有劝说权而无实质性的修改权,立法权仍然是不完全的。因此,建立修正案制度,对于保障代表、常委会组成职员直接地影响立法内容,将其代表的社会团体的利益和要求正当地反映到法规案中,有着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另外,还应建立草案听证制度、法规草案协调制度、对草案的辩论制度、法规草案提前投递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对法规起草体系的构建都是十分必要的。
六、结语
法规起草体系的构建需要不断的探索、大量的实践、艰巨细致的工作和在此基础上的理论与制度创新。期看本文理论和制度对我国地方法规起草体系的构建有所裨益,推动我国地方立法事业的发展。
周旺生.立***[M].北京:北京人学出版社.1994:527.
肖子策.论地方立法起草方式改革[J].法学.2005(1):43.
(法)卢梭.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51. 39.
[美]汉密尔顿等,程逢如等译.联邦党人文集[M].上海:商务印书馆,1980:76
于兆波.论立法决策与立法起草的法治定位[J].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版), 2002 [4]4:39.
吴大英,任允正.比较立法学[M].北京:出版社,1985:214.
参见李步云.关于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专家建议稿)》的若干[J],法学,1997(1):
参见(日)浅野一郎、田岛信威、河野久.立法技术进门讲座[M]. 田岛信威.法令用语进门[M].日本:日本行政出版社出版,1992.
李林.立法机关比较[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 1991:321、326.
黎国智、马宝善.市场与行为法学[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75.
孙潮、寇杰.论立法程序[J].法学,1995(6).
参考文献:
1、周旺生.立***[M].北京:北京人学出版社.1994.
2、地方立法的实践与探索[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
3、赵庆培.国外立法起草的研究和[J].中国法学,1996(4).
4、罗成典.立法技术论[M].:台湾文笙书局.1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