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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绿化”民法典律毕业论文(2)

2017-11-19 05:50
导读:综观世界各国民法典纳进环境保护理念的过程,在化、系统化、政策化的大趋势下,民法典的“绿化”可以因循如下路径: 一、理念引进 民法在本质上是


  综观世界各国民法典纳进环境保护理念的过程,在化、系统化、政策化的大趋势下,民法典的“绿化”可以因循如下路径:

  一、理念引进

  民法在本质上是一个开放的权利体系,否则,它尽对不会有永久的生命力,新的权利是民法生生不息的源泉。因此,民法除了要确认既有的权利体系之外,也要为承认、接纳新的权利留下缺口和空间。实在,民法本身已经为此提供了机制,这就是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在民法典“绿化”过程中,基本原则可以从两个方面发挥作用:

  一是鉴戒越南民法典的经验,在总则中规定民事行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一般条款。明确地为民事行为附加环境保护义务。

  二是将环境保护、可持续的理念引进“老实信用”与“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内涵。老实信用与公序良俗是随着的发展而变化的,其结果必然会产生一系列游离于既有权利体系之外的权利现象。时代的发展不断赋予老实信用、公序良俗以新的含义,老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也以其巨大的灵活性、包容性处理着市场中发生的各种新,在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功能。过往有关老实信用、公序良俗的解释中,从未包含可持续发展的公序和确保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态伦理。当代社会,人类与环境的关系、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已经形成剧烈的冲突,环境题目直接着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无论是对社会的妥当性考虑、还是人类社会健康发展的要求,都应将可持续发展和环境道德作为现代社会老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基本。

  二、制度整合: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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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以为,民法典的“绿化”还应是将现有民法制度与生态化的民法制度进行整合的过程,这个过程应包括两个环节:

  1.现行民法制度的生态化拓展

  在现行民法制度中,已有部分关于环境资源的权利配置制度(如物权制度,尤其是不动产物权制度)、部分关于人类生存的权利配置制度(如人格权制度,尤其是生命健康权制度)以及部分关于侵害环境资源的权利救济制度(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这些制度也许在过往并非直接以环境保护为目的或者立法者并非站在保护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的角度而制定的规则,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制度在客观上具有保护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的作用。我以为,对这些制度可以从两方面进行生态化对接:

  一是通过制定特别法将这些制度中有利于环境资源保护的内容规范化,并从环境资源保护的角度对其作出或限制、或禁止或鼓励的规定。如规定特许物权、准物权,或者对私权附加公法限制(义务)等。这种工作必须由民法典与专门的环境资源立法共同完成。

  二是通过民法解释学的,对现有的民法概念、制度和规范进行有利于环境资源保护的解释。通过解释的方法将环境保护中出现的一些新的社会现象纳进既有的概念范畴也就成为民法的一项新任务。除了我在上面已述及的将可持续发展和环境道德纳进民法解释的范畴外,更为重要的是如何将这种理念贯彻到对民法制度、规则和概念的解释之中往。这需要在民法典中确立解释的一般规则。

  2.新的环境资源保护的民法制度的建立

  民法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环境题目,否则,就不会产生专门的环境资源法。但是,在可能的范围内,如何将二种相互冲突的价值进行协调,是民法与环境法所面临的共同题目。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私法手段在环境保护领域的运用必须首先解决环境资源的公益性与民法的个人利益本位的矛盾。民法手段的运用有二个条件:一是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必须是可度量的,是可以经济价值化的具体利益;二是环境资源的其他非经济价值必须成为法定的人格利益。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环境资源利益才可能成为个人所支配的利益,也就是成为民事权利的内容。于是,可否经济价值化和可否人格利益化就是民法手段能否在环境保护领域发挥作用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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