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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绿化”民法典律毕业论文

2017-11-19 05:50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如何“绿化”民法典律毕业论文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关键词」民法典、环
「关键词」民法典、环境保护、权利本位、本位、生态文明、可持续

  民法典的制定,是民法学界高度关注的事情,但民法典制定尽非民法学科自己的事情。环境关涉环境资源权属、交易制度、人格权保护以及侵权行为,环境保护与民法典直接相关。正因如此,制定“绿色民法典”才具有了必要性。所谓“绿色民法典”就是体现了环境保护理念的民法典,而如何将环境保护的理念贯串其中也就成为了民法典制定阶段的一个重要的与实践题目。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民法典(草案)》已经在这方面进行了努力,试图将一些环境保护的条款纳进法典。但由于环境法学和民法学的有关理论都十分薄弱,现有的理论成果远不能满足制定“绿色民法典”的需要。《民法典(草案)》的有关条文至少存在两个明显的题目:一是没有真正将环境保护的理念贯串于民法典之中,使得环境保护条款与制度缺乏系统性与公道性;二是没有真正将环境保护制度民法化,仅仅是将具有浓厚的公法性质的环境法条款“移植”到民法典中,破坏了民法典的***与完美。这些题目表明:民法典如何实现“绿化”已成为了一个十分迫切需要解决的题目?

  当今世界正处于世纪之交的巨大变革时期。这一时期有三个主要标志,即人类文明形式由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变,世界形式由资源经济向知识经济的转变,社会发展道路由非持续发展向可持续发展的转变。这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三重转变”,构成了21世纪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潮流。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的基本规则和公民权利宣言,其基本理念以及资源回属、权利配置的制度安排和实施都将直接对资源环境产生重大。环境题目产生发展的沉痛教训和世界范围内环境保护的实践经验无一不在宣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假如不能在民法典中得到贯彻,无异于空中楼阁。因此,面向21世纪的中国民法典必须立足于三重转变的社会现实,建立“绿色文明”观念,确定符合发展“绿色经济”要求的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客观的说,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对于环境题目的反应是积极的,各国近年来的民法典修订以及制定中,纷纷将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纳进其调整范围,有的甚至相当激进,如德国民法典第90条的修改,明确规定“动物不是物”,显然是受到生态伦理的重大影响才得以产生。但是,要真正将环境保护的理念与制度纳进民法典,面临着两个巨大挑战:在理论上,必须首先解决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冲突、物的概念与环境的概念的冲突、环境利益与人格利益的冲突、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的冲突等观念与价值冲突题目。在制度设计上,必须解决传统的私权意义上的民法制度与环境保护理念下公权性质私权的民法制度的协调与平衡题目。

  民法的发展表明,人们过往所以为的“以个人主义为取向的”、“忽视社会的、共同的或集体的福利”的传统法律正在发生变化,固然私法并非解决社会题目的主要法律领域,但它也在反思自己的不足。二十世纪以来的民法思想、民法原则和民法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如:“私法公法化”的趋势;现代民法对近代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进行的限制和修正(对私权尽对原则、对意思自治原则、对回责原则的补充和修正等等)。此外,民法观念也呈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体现了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由于保护社会利益的需要,各国民法都通过修订增加了社会本位的色彩,夸大权利的公共性和赋予一定社会组织以独立的人格。如承认所有权的社会性,因而对于尽对所有权加以限制。增强了对弱者的保护意识,提倡权利保护向弱者倾斜,等等。这些变化中的相当内容都是民法对环境题目的回应,反映了民法的“绿化”过程,是民法顺应可持续发展需要的结果。

  但是,大陆法系学者在解释环境保护的民法制度时,固然提出了各种观点,却鲜有令人信服之说。透过现象,可以发现是由于囿于民法的传统架构与思维,将民法看作封闭的、没有发展的权利体系,将概念看作守恒的、万古不变的法律现象。当现实中新的权利现象出现时,大陆法系学者本能地套用传统的权利概念(物权、债权、人身权)往进行并为之定性。固然,由于大陆法系民法的高度抽象性,很多具体的权利现象可以逻辑地回进固有的权利体系之中,但也必须承认,现实生活并非按照法学家的逻辑思维发生,还有很多权利现象是固有的权利体系所不能包容的。法律并非为逻辑而生,它的真实生命存在于对社会现实的调整之中。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社会现实经常会对固有的法律传统提出挑战,要求在既有的权利框架中承认新的权利现象,由于环境题目的严重而产生的公民环境权以及环境资源保护的各种权利诉求无疑就是这样的新的权利现象。假如硬要套用既有的概念来解释它,其结果只能是要么抹杀它,要么歪曲它。因此,民法典的“绿化”,必须首先突破概念法学的思维窠臼,运用新观念、新思维、新理论、新,论证其正当性与公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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