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构建***家庭的思考律毕业论文(2)
2017-11-20 02:08
导读:在我国,对家庭暴力题目固然已经有了一些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容否认的是,现有的法律规定还有很多的不足
在我国,对家庭暴力题目固然已经有了一些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容否认的是,现有的法律规定还有很多的不足,其主要表现为:(1)现行的刑事法律中对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诸如***、遗弃等多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为条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将其列为自诉案件,这势必会把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不当地排斥在刑事干预之外;(2)由于刑法中没有明确承认”婚内强***“,由此,影响了对婚内性暴力的处理;(3)在民事法律方面,修改后的婚姻法固然第一次将”禁止家庭暴力“写进全国性的法律之中,但对家庭暴力未做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固然对此作出了司法解释,但该解释显然将家庭暴力的范围限定过窄,是否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值得探讨;(4)在程序法方面,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缺乏特有的处理程序和证据规则,这必然导致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举证负担过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实难以认定,在客观上使一些施暴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5、在组织法方面,没有为设立专门的反家暴机构包括行政机构、司法机构作出明确的规定;等等。
各级政府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极其重要的职责,因此,反家庭暴力应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各部分有责任结合自身的具体职能,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1)采取组织措施,明确义务(责任)主体,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处理的法律监视和社会监视等。(2)司法行政部分应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密切配合,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有效控制家庭暴力;解决受害家庭成员的法律援助题目;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积极宣传家庭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男女同等在家庭生活中实现。(3)教育行政部分应明确要求在有关的课程中增加社会性别意识方面的内容,培养青少年树立健康、同等的性别观念。
反家庭暴力是人类的共同课题。西方国家不仅在社会上采取设立妇女庇护所、外逃儿童收留所、救助热线等措施积极帮助受害人,而且制订了专门法律来制裁和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如英国《1976年家庭暴力和婚姻诉讼法》、《1978年家庭暴力与治安法院法》、《1996年家庭法案》和《1997年保护免受骚扰法》等。其中有很多措施都值得我国鉴戒。②2001年,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规定了针对家庭暴力的救援措施。其内容有:(1)对实施家庭暴力或***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3)对实施家庭暴力或***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4)对实施家庭暴力或***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察,人民***应当依法提起公诉。(5)因实施家庭暴力或***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这些措施为我国反家庭暴力提供了民法上的依据,使得我国反家庭暴力进进了一个新的阶段。
参考文献
[1]@巫昌祯,杨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2]@夏吟兰,李明舜.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法律干预之实证研究[A].中国
法学会,2002.
[3]@王建平主编.民法学(下)[M].成都:
四川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