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论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责任律毕业论文

2017-11-22 05:36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论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责任律毕业论文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论文提要:共同危险行
论文提要:共同危险行为是不是等同于共同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对此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解答。对此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共同危险行为的界定也不一致。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狭义的共同侵权,而英美法系国家则采用广义的共同侵权理论。我国司法界对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颇有争议。纵观各种民事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才首次出现了“共同危险行为”这个法律名词。2003年未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出台,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才有了一个初步定论。笔者将从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理论和实践、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其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关系、共同危险行为的举证责任以及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的内部分配等方面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一个系统的与研究。

  所谓共同危险行为也叫准共同侵权行为,指数人实施的行为均有侵犯他人正当权益的危险性,其中一人或部分人的行为致人损害而又判明谁是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中只有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而没有明确规定共同危险行为的题目。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责任颇有争议,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其第四条第(七)项中才第一次正式使用“共同危险行为”这个法律名词,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四条界定了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对实践中处理共同危险行为侵权纠纷提供了依据。

  一、两***系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理论和实践。

  传统民法理论把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三种形态:一是狭义共同侵权行为,指数人共同实施不法加害他人正当权益的行为;二是准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危险行为;三是视为共同侵权行为,即有教唆人、帮助人参加的共同侵权行为。上述共同侵权行为合称为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在民法史上,共同侵权行为是在一般侵权行为的基础上起来的。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狭义的共同侵权理论,将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行为分开单列,各作具体规定。1804年,法国民法典对共同危险行为只字未提。但是司法实践中,已认可共同危险行为。在法国有一广为引述的“打猎案”。①此1案中,数个猎人同时向同一方向开枪,结果原告被其中一子弹击中,但无法确知是由谁击中的,法院终极判决所有的射击者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首开共同危险行为规定之先河,该法第830条对广义共同侵权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即(一)、数人因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者,各人对被害人由此所受的损害负其责任;(二)、不能查明数关系人中谁的行为造成损害时,亦同;(三)、教唆人和帮助人视为共同行为人。②其中第2项即共同危险行为。《日本民法典》第719条第1款也有类似规定。此法例创设后,瑞士、意大利及旧等大陆法系国家纷纷效为楷模。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广义的共同侵权理论,将共同危险行为回于共同侵权行为之中,以为共同加害行为、教唆帮助行为,均成立共同侵权行为,由共同侵权行为人负连带赔偿责任。例如,1982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有这样一个判例③:辛德尔是一个乳腺癌患者,患病的原因是她的母亲生前服用了防止流产的乙烯雌粉,经研究此药有致癌作用。为此辛德尔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但当时生产此药的化学工厂有11家,她无法证实她母亲究竟服用了哪家工厂的药品。辛德尔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后,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判决11家化学工厂的制造商对辛德尔负连带赔偿责任。数个工厂制造同一种产品,该产品中的一个产品致人损害,不能确认是哪一个工厂制造的产品造成该损害,对此,该数个工厂为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二、我国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理论和实践

  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里对共同危险行为未作明文规定,不无缺憾。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上一篇: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为保全自己生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