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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常价值确定方法的思考律毕业论文(4)

2017-11-23 01:36
导读:四,中方败诉的主观原因大于客观原因 中国在国外的反倾销之诉中败的诉原因有两条,其一:客观原因,即非市场经济待遇。其二:主观原因,应诉体制



四,中方败诉的主观原因大于客观原因
中国在国外的反倾销之诉中败的诉原因有两条,其一:客观原因,即非市场经济待遇。其二:主观原因,应诉体制的不健全和企业的消极对待。笔者以为,中方败诉的主要原因都不是美国计算正常价值本身的不公道性,而是部分中国企业就是低价竟销,1985年的猪鬃油漆刷案,“国内宏观治理薄弱,出现低价竟销是该产品屡遭恶运的根本原因”12。如上所说,由于中心放权,宏观治理并没有得到有效加强。此外,未能很好的利用美国的制度,不懂得也不善于打国际官司。1994年的大蒜案,中国企业居然不应诉,致使征税365%,成为中国被征税最高的记录。上述的螺母案也是由于主观原因而丧失了创造美方用中国生产要素价格来计算中国输美产品的正常价值的先例。1996年的小龙虾案,在被核查的6家企业中,有一家未能按美国贸易部的提供生产和销售本钱,还有一家少报销售,漏报了3家生产厂家,致以被课以206,63%的高关说。不按要求,少报,漏报是没有意识造成的,很多企业自以为分歧作美国就找不到有关信息,从而无法处理。实在,假如中国企业不积极合作,美国可以利用“最佳信息获得法”(BIA)13处理案件。在小龙虾案中,诉方在申诉时列举了61家出口商,但只有15家出口商出面应诉,被美方以为不能代表整个龙虾产业;而且在几个调查期间内,出口过龙虾仁的公司未能回答问卷。尤令人生气的是美国商务部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和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发出索取信息,但外经贸部未能提供一份中国龙虾仁出口商名单及其他信息。商会提供的信息不被认可,最后按BIA处理。
至于制度本身,假如真的不公平,也需要中国企业举证,只要证据充分,欧美国家会考虑的。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也这样规定的,“在欧共体对日本的Audiotapes反倾销案和美国对挪威的Salmon反倾销案中,欧共体和美国采取的将均匀正常价值和单独正常价值比较的方法颇受批评,但对这种方法不公的指控被专家组驳回,由于指控方没有证实这种计算倾销的方法已经有效的进步了倾销幅度。”14换言之,假如中国享受了《反倾销守则》的权利,也完全有可能碰到类似的题目,到那时不能再抱怨制度的不公了。实在,假如具体中国败诉的自身原因,就不难得出败诉的主要原因是主观上的结论。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具体来说,中国败诉的主观原因是(1):企业应诉时态度不够积极,方式不够正确;(2)企业的信息渠道不畅,经常出现一些企业苦于没有资料而无法在应诉中获胜的情况;(3)与进口商的联系不够,而对于欧盟来说,对其成员国的力不强;(4):其他题目,如应诉机制题目,国内市场不规范,我国的法律服务机构不成熟,反倾销的预警机制不完善,对外国的反倾销了解不够。15有了以上的原因,中国很难在反倾销之诉中取胜。有一位欧洲律师针对以上情况,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建议。16
1,调查之前。1)与其他的生产商建立联系,并关注欧盟的情况。事实上,欧盟多数的贸易协会一旦了解它们的竞争者所面临的题目,都会同情进口商。这种联系一般会防止反倾销申诉的提出。另外,还有必要了解市场上的主要价格水平,出口商可以了解何时会提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诉。2)控制出口活动3)非价格竞争或价格的敏感性,减少调查危险的另一个方法是在欧盟市场与生产商竞争时,不使用价格的方法。出口商可以不通过降价,而是使用其他的方法在欧盟获得市场份额。4)中国外经贸部的重要性
2,发起调查。与欧委会合作对出口公司是有利的。
3,临时税和固定税,一旦征收了临时税,一个重要的题目就是出口商是否可能与欧委会达成价格承诺,以取代交税。
4,终极措施实施期间的题目。1)反吸收和反规避,2)复审和退税。
“在中国的经济更开发之前,对于中国的出口商来说,申请分别待遇比申请市场经济待遇更好。”17这就是这位欧洲律师的结论。假如中国企业和政府能按照上述的策略往应诉的话,就不会败诉率如此之高。“争取更好的对待即公平的法律环境当然是重要的,但假如有了良好的机会却不善于利用甚至放弃权利,这无疑是极其愚蠢的,即使争取了再好的优惠待遇也是枉然。”18所以,笔者以为中国败诉的主要原因是主观的,而不是替换国制度和生产要素价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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