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以危险方法杀人案件之定性——兼与周振晓
2017-11-23 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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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杀人;故意杀人罪;纵火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内容提要: 对以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定性,张明楷教授独树一帜,以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周振晓先生对此提出商榷,以为还是通说——即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更可取。本文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由于通说不符合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不符合立法的意图,并能够导致处罚的不均衡。将以危险方法杀人的案件定性为故意杀人罪,具有诸多益处,如有利于鼓励中止犯罪,有利于处理刑法第17条第2款在适用中碰到的题目,有利于将来削减死刑条款,等等。 “没有一种理论可看成为终结真理。我们能说的顶多是:它得到迄今所有观察的支持,并产生比任何已知替换理论更多且更正确的猜测。它仍然有可能被更好的理论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