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科技与证据制度律毕业论文(3)
2017-11-24 02:31
导读:四、证据法的被动配置——异化 正义法则告诉我们,权力与义务相对等是不容质疑的,证据法对此的反映就是举证责任——证实上风——诉讼利益这一链
四、证据法的被动配置——异化
正义法则告诉我们,权力与义务相对等是不容质疑的,证据法对此的反映就是举证责任——证实上风——诉讼利益这一链条的推递。由此也才能建立当事人举证的激励从而推动双方证据证实模式的运作。然而科技的迅猛在带给我们以舒适便利的人类生活时,同样附加了科技这一双刃剑的异化作用,我们勿需赘述种种科技引发的公害及危险,从证据法对上述链条推递的变化之中,我们亦可一见端倪:
1.科技潜伏的危胁引发的证实主体的模糊
我们先来看一个著名的案例,1980年美国加州高院的Sindell v. Abbott Laboratories④案件。在1937年到1971年间美国妇女为防止流产而使用一种“Diethylstil- bestrol”简称DES的人造雄性激素安胎药。原告母亲由于怀孕时服用DES,导致原告成年后患有癌症,由于当时有190家公司生产DES,原告无法举证其母向哪一家公司购买,于是原告以当时在市场上占有95%销售率的5家公司为共同被告,法院以为95%的市场占有率已属于“重要市场占有”(Substantial Share),如该5家公司无法提供反证证实自己的免责,则必须分担原告的损害。在1991年的Enright v. Eli Lil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