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判委员会制度之改革律毕业论文
2017-11-25 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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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日益不适应公平、高效的审判机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已势在必行。本文分析了审判委员会制度理论、实践层面的缺陷,并对其改革与完善进行了具体的探讨。
[关键词]:审判委员会 审判组织 司法改革 审判委员会是我国特有的审判组织形式,它作为审判工作的一个集体领导机构,在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总结审判经验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已日益不适应公平、高效的审判机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已势在必行。本文分析了审判委员会制度理论、实践层面的缺陷,并对其改革与完善进行了理性的探讨。 一、审判委员会制度历史溯源 审判委员会作为我国法院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最早起源于新***主义时期。1932年中共苏维埃共和国中心执行委员会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规定,县以上裁判部组织裁判委员会。该裁判委员会即是审判委员会的雏形。1950年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中,司法主管机关初步提出了法院组织草案,其中提到了建立审判委员会。1951年中心政府通过了《法院暂行条例》,该条例第15条规定,省、县两级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庭庭长及审判员组成。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式颁布,规定在我国各级法院内部设立审判委员会,作为对审判工作的集体领导形式。195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成立,并形成了审判委员会的一些工作制度。随后,全国各级法院相继组建了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作为一项法定制度开始运行。[1] 审判委员会制度在选择与建构时受了多种因素的影响。首先,几千年来,我国封建社会一直沿袭司法与行政合一,行政机关的行政主座统领行政权力,兼行司法职权。新中国建立后,建立起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审判制度。但是一方面由于建国前革命根据地的司法机关普遍实行集体领导,审判委员会的设立与我国司法传统和民族文化及民族心理具有极大的亲和力。其次,新中国成立后,打坏了旧的司法体制,创建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司法体系,法制建设百废待兴,司法干部极其缺乏,当时法院法官尽大部分由工农干部组成,法官的业务素质整体上较低,有必要采取集体决策的方式,以保证审判质量。再次是大陆法系和前苏联审判体制的影响。 20世纪初,在现代法律制度的选择中,我国更多地参照了大陆法系传统。新中国的法律也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与普通法系国家相比,大陆法系在法院的内部组织结构中带有较强的等级色彩,夸大上位权力对下位权力的制约与指导,法院体系结构带有浓厚的官僚层级味道。比如法国最高法院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