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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四地教唆犯探析(3)

2017-11-25 03:09
导读:澳门刑法没有规定独立教唆行为,对于教唆犯的规定,完全采取了从属性说,对“故意使他人产生作出之事实之决定者”的处罚以被教唆者是否已经“实行

澳门刑法没有规定独立教唆行为,对于教唆犯的规定,完全采取了从属性说,对“故意使他人产生作出之事实之决定者”的处罚以被教唆者是否已经“实行或开始实行”被教唆之罪。换言之,假如被教唆者没有实施被教唆之罪,对教唆者是构成犯罪。澳门刑法对于教唆犯,只要教唆的犯罪“已实行或开始实行,亦以正犯处罚之”,即以其所教唆的罪的正犯处罚。显然将教唆犯完全视为正犯过于机械,也与教唆行为的世界危害性程度不相吻合,不利于体现罪责相应原则。
香港《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9条规定:“任何人帮助、唆使、劝诱或促成主犯犯罪的人,与他人构成同罪。”即主犯构成盗窃罪从犯亦构成盗窃罪,但这并不意味主犯与从犯要判同样的刑罚。假如正犯比较年轻,而帮助、唆使、引诱、促成者较为年长或经验丰富,则后者便可能得到更严厉的惩罚。11 这里的规定是对共同犯罪中二级主犯的规定,并不是我们上述意义上造意犯的纯粹教唆犯的处罚。
香港刑法单独规定教唆罪,未将教唆罪的行为回属于任何共同犯罪行为。固然“被告人试图影响被教唆者实施犯罪时,就意味着实施了教唆罪”,但是香港刑法对教唆罪的处罚并不是采取独立性说,由于“在犯罪的故意还停留在一个人思想里,教唆者没有教唆他人(被教唆者)犯罪之前,或者教唆者和被教唆者没有同意共同犯罪之前,不存在任何犯罪。” 12 现行法律要求,教唆者必须知道或相信被教唆者有实施犯罪的意图。在柯尔(Curr [1968] 2 QB 944)一案中,被告人被控犯有教唆妇女实施《1945年家庭补助法案》规定的犯罪,即收集这些妇女没有权利享有的社会安全补贴。被告人的定罪被推翻,理由是控方不能证实被教唆的妇女知道子被教唆实行的行为构成犯罪,并有构本钱罪必须具备的犯罪意图。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1 罗德立 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纲要》1996年10月初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2页。
2 罗德立 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纲要》1996年10月初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57页。
3 罗德立 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纲要》1996年10月初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57页。
4 罗德立 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纲要》1996年10月初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52页。
5 罗德立 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纲要》1996年10月初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32页。
6 罗德立 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纲要》1996年10月初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59页。
7 张明楷《教唆犯不是共犯人中的独立种类》,载《法学》1986年第3期。
8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1989年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201-202页。
9 林山田著《刑法通论》1986年2月版,三民书局,第219页。
10 罗德立 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纲要》1996年1月初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58页
11 罗德立 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纲要》1996年10月初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52页。
12 罗德立 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纲要》1996年10月初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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