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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权利保护途径及其成因分析(2)

2017-11-26 01:54
导读:二农民权利的私力救济 普通农民对被侵害的权利的救济,一般会采用私力救济的途径,所谓权利的私力救济是指一般的农民在自己的权利遭到破坏时,主


  二农民权利的私力救济

  普通农民对被侵害的权利的救济,一般会采用私力救济的途径,所谓权利的私力救济是指一般的农民在自己的权利遭到破坏时,主要依靠个人或亲戚朋友的气力来加以保护。采用这种方式在中国有它独特的原因,传统习惯的影响。中国现在的成文法已经可以说是连篇累牍,但在一些农村,人们的行为更多的却是按照长久以来形成的习惯进行,并不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很多的学者都是持这样一种看法,中国事乡土社会,[5]乡土社会中实际作用的往往是乡村里的习惯法。比如农村中的财产继续题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女儿不论是否出嫁对父母的财产享有同等的继续权,而在广大农村,这样的法律规定并不能得到执行。在农村,出嫁的女儿很少能够回外家继续遗产,即使有时候没有儿子继续,往往也会被本家的侄儿接管往,而轮不到亲生女儿,出嫁的女儿也很少要求继续遗产。究其原因,“出嫁的女儿将父母的房产留给叔伯兄弟是有道理的,由于这里还是她的外家,有什么事,还可以来找本家的兄弟帮忙。假如她们取走了老家的房产,不是断了外家的路吗,她们有事谁肯往帮忙呢?”[6]此外还有农民对通***的习惯性看法,以及农村中普遍存在的修族谱题目,都反映出传统习惯性思维与做法对当下农村的冲击。[7]“传统从来就是一种现实的气力,它既记录在历代典籍之中,也活在人们的观念、习俗与行为方式之中,并直接影响着各项制度的实际运作过程,不管这些制度是用什么样的现代名称。”[8]中国人历来重视亲情人情的作用,这一传统在改革开放二十年后的今天并没有太大的改观,不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只是在农村更为明显。上述的事例很典型地体现了这种习惯对于农民的影响。在权利救济方面,私力救济的方式在农民的心中仍占有很重的分量,固然他们可能并不知道什么是“私力救济”。不论是把房产留给外家人还是修家谱,基本的目的都是为了给自己保存更多的人情关系,也就是有更多的救济权利的资源。而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追求的价值取向可以说是“无讼”,[9]在某种意义上“无讼”甚至可以说是终极的价值理想,由此导致中国农民向来就有“厌诉”的倾向,打官司解决纠纷总回是一件不太光彩的事情,一般不会把这种方式作为首要选择。而且在较为封闭、活动性较小的农村社区中,用诉讼来解决题目会造成一些难以弥合的矛盾,这与乡土社会那种生活方式是不适应的。所以在这种传统的作用下,中国大部分农民在保护自己的权利时,首先选择的不是国家政府的气力,而是私人以及以此为中心扩散开往的亲戚朋友熟人圈所形成的气力。“如此看来,新制定的成文法与依然活跃在村民心中的习惯法相冲突的话,习惯法往往取得最后的胜利。”[10]纠纷解决本钱的考虑。私力救济从本钱的角度看具有代价小而回报高的特点,假如把村民由于解决纠纷、保护权利所投进时间、金钱以及对自己人际关系的影响看作是本钱,那么时间金钱的节约、人际关系的维护与进步则是收益。与公力救济相比,私力救济在这方面则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按照法律经济分析的假设,人们总是理性地最大化其满足度,一切人在他们的一切涉及选择的活动中均如此。[11]而中国的农民由于其小生产者的特性,更是对自身利益的“琐屑较量”。在对待自己权利的保护上亦是如此,固然很多时候是一种自觉行为。本钱的节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与诉讼相比时间较短,效率较高。在出现纠纷后,直接找到对方当事人,要求对自己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或者通过第三方进行调解,这样可以减少很多烦杂的手续,避免诉讼花费时间过长的不足。[12]而且这样做还不耽误自己的农业生产活动,可以随时进行。当然这一点不是尽对的,私力救济有时效率也会很低。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2)私力救济还可以克服经济上的障碍。权利的存在和行使依靠于权利主体的实际能力和实际地位,需求转化为权利正是这样,假如需求主体本身缺乏“气力”,就不可能设定一个为满足自己需要的义务人,也不可能让这个义务人真实地履行义务。[13]村民碰到纠纷进进法院进行诉讼是要花钱的,按现在法院的收费标准,一般民事案件原告至少要缴纳50元诉讼用度,而经济案件还要根据标的大小,按比例增加。对普通的村民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机会本钱。在基层法院工作效率较低,透明度不高且审判结果轻易受到其他额外因素的影响下,很多村民是不会冒着“鸡飞蛋打”的风险选择诉讼。[14](3)还有就是人际关系的维护。如前所述,在广大农村村民选择私力救济是一种传统,他们要保持“以和为贵”的传统习惯。这种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的做法,也是一种本钱的节约。乡土社会中一个重要资源是相互熟悉,即信息对称。在信息对称的情况下,可以减少交易本钱,相互之间可以根据自己拥有的信息充分猜测自己行为的后果以及他人将会怎样根据自己行为做出反应。而打官司就是意味着某种关系的决裂,形成信息的不对称状况,这一信息不对称能影响到每个人的行为方式,进而影响到各种交往,增加日后活动的机会本钱。[15]公力救济的供给不足。村民更愿意选择私力救济的一个重要的外在原因是国家的司法途径或“公力救济”供给不足,或者可以说是由于国家司法权在农村的弱化。中国的广大农村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国家权力的边沿地带,[16]尤其是在司法方面,国家的司法权还不能深进有效地渗透进农村,进进农民的观念中。这方面体现在为农民服务的司法职员数目严重不足,而且素质不高,在广大的农村社区甚至很少有合格的律师(取得正式律师资格);农民对自己权利具体有那些,权利遭受到什么样的破坏,以及怎么样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等这些题目没有较清楚的熟悉;对法院的作用也不能够明确认同,出现这些题目主要就是由于国家的司法供给不够。县级法院是中国最基层的法院,也是处理案件最多的法院,从与普通百姓生活联系最直接的一审民事案件来看,这个比例不会低于90%,但就审判职员的数目来说,却非常的少(根据2001年《中国法律年鉴》,中国现在有检察职员21万5千多人,审判职员不足30万,而中国一审案件占每年全国案件审理数目的90%以上)。而且基层法院的审判职员的素质普遍较低,假如以学历来衡量,基层法院的法官极少有经过正规法律本科以上的法学教育,有很多的法官是从军队中专业而来,他们自己都承认自己是“水货”。[17]再加上法院自身的诸多限制因素,基层法院在农村纠纷的解决农民权利的保护中的作用受到很大弱化。所以在目前中国农村这种经济模式、社会组织方式及运作方式不发生根本变化之前,国家的权力(可以具体到司法权)是很轻易被普通农民视为一种迫不得已才使用的外来气力,而且往往会用一种自发的抵触眼光往看待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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