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权利保护途径及其成因分析(5)
2017-11-26 01:54
导读:第三种途径之所以存在,并不是由于中国农村的法治建设没有取得任何成效,也不是由于中国农民的观念完全停留在封建社会,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农民对权
第三种途径之所以存在,并不是由于中国农村的法治建设没有取得任何成效,也不是由于中国农民的观念完全停留在封建社会,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农民对权利保护途径的选择和国家司法权对农村的渗透与控制不力。[20]在现行的司法系统以及政府机关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或者通过正规途径保护自己权利本钱太高时,农民会不由自主地选择这些不正当——有时却是被习惯所认可——的途径。在广大农村,法官的素质不高,法院工作效率低下,执行不力,政府机关对司法系统的影响太大,这些因素综合起来,削弱了国家的司法权,也严重影响基层法治建设,阻碍农民对自己权利的保护。
总之,第三种途径对中国农村的***法制建设造成了巨大阻碍,与整个国家的法治趋势背道而驰,要逐步予以消除。
五结语
以上是对我国现阶段农民权利保护途径的扼要概述,囿于学识,笔者的分析和不可能全面涵盖各种途径。而且总是有局限的,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土地广阔地区差异巨大的国家来说,理论的覆盖面更是显得狭窄,但不管怎么样,文中所述的情况是真实存在的。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很轻易得出结论,第三种途径是要果断地予以消除,但我们同时又会发现,消灭第三种途径的关键是在于怎样很好地发挥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的作用,而这与农村的法治化进程是密不可分的。
至2000年,中国已制定实施了三个五年普法计划,经过三个普法运动得出的一个很重要的结论就是,对中国农民长期形成的观念以及行为习惯的改变需要一个很长的时间过程。那么对于“私力救济”的习惯,国家所要做的就是如何利用这种“本土资源”。[21]对于“公力救济”,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的题目则是如何克服基层法院法官素质低下的局面,这方面的进步也就是降低公力救济的本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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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对于农民的权利保护题目,首先需要做的不是盲目地设计什么样的制度或机制,而是对中国目前的现状有一个清醒的熟悉。笔者的基本目的也是在于熟悉,而不是构建或提出建议。熟悉题目之后,惟觉中国农村之广大复杂,***化进程将漫长艰巨,叹“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注释:[1]详见翁文刚,卢东陵主编:《***点要览》出版社2001年版,第一编本体论之三——权利。
[2]王果纯:《法理学——与》,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227—228页。
[3]文正邦:《当代法与探索》,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38页。
[4]耶林著,胡宝海译:《为权利而斗争》,载《民商***丛》,梁慧星主编,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37页。
[5]参阅费孝通:《乡土?生养制度》,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6]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第40—41页。
[7]关于通***,在中国现在的刑法中并不是犯罪,但一般的农民仍会把它当成一种极端错误的(或者说是犯法的)行为,参阅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3—247页,我在此引用此是想说明传统的;关于修族谱题目,参阅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6月22日调查记录。
[8]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前言,第2页。
[9]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0页。
[10]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第40页。
[11]参阅波斯纳著,苏力译:《法理学题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42页。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12]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假如出现二审,一件普通的民事案件可能得花近一年的时间,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也同样要花费很长的时间。
[13]夏勇:《走向权利的》,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