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再审证据(2)
2017-11-27 04:32
导读:(二) 由于我国至今还未制定颁布证据法,有关诉讼证据题目只是在各类诉讼法中作了规定,刑事诉讼法中有8条,民事诉讼法中有12条,行政诉讼法中有
(二)
由于我国至今还未制定颁布证据法,有关诉讼证据题目只是在各类诉讼法中作了规定,刑事诉讼法中有8条,民事诉讼法中有12条,行政诉讼法中有6条,总共为26条,并且证据种类、鉴定结论等好几条是重复规定,可以说法律只对我国证据制度规定了一个粗略的框架,很多具体题目未作明确规定,与当前实践中的需要显得很不适应。刑事证据理论从建国以来特别是“***”以后的十几年中很快,也取得了极其重大的成就,这是法学界公认的,但对再审证据理论方面研究涉及甚少,形成一个薄弱环节,至今还有很多题目熟悉不同一,有待进一步讨论,尤其是多数人只留意了刑事诉讼各个阶段收集审查判定和运用证据的共性题目的研究,而忽视了诉讼证据在各个阶段的个性研究,特别是对再审证据的特性研究,正由于为此,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就轻易忽略再审证据的特点,影响了正确认定案情,导致再审的错判。
再审证占有自己的特点,其主要特点是:控方提供的证据与辩方提供的证据同时并存;生效裁判认定案情所依据的证据与推翻生效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同时并存;同一证据前面肯定后面否定,前面否定后面肯定这种矛盾现象并存等等。总的来看,旧有的证据体系被打乱,新的证据体系尚未形成,一堆未经过“往粗取精,往伪存真”的证据资料正等待着再审办案职员往审查判定。如何审查判定再审查证据,以便更客观、更全面地熟悉案件事实***,是摆在再审办案职员眼前的艰巨任务。回纳再审证据的特点,有助于再审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
再审证据与原审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到底有些什么变化呢?可以分析回纳出以下主要几点:
一、再审证据的来源多样性
再审证据的来源有两大渠道:一是司法职员收集提供的证据;二是非司法职员收集提供的证据。司法职员收集提供的证据又可分为两部分:一是原审裁判据以认定案情,作出裁判的证据,这部分证据主要是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根据各阶段证实的要求,由司法机关办案职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证实责任和证据收集的程序收集提供的证据,一般将这类证据称为“旧证据”。二是司法机关办案职员在提起再审程序中根据案情的发展需要,而往调查收集来的证据,这些证据是能够证实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认定案情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当提起重新再审的证据,一般称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
大学排名 非司法职员收集提供的证据,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支属向人民法院和人民***提出申诉时及以申诉理由被采纳,在再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一般也称为“新证据”。这些证据只要能够证实原生效裁判的事实确有错误和能够证实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实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再审。
在诉讼中,证据的来源涉及到对证实责任的规定,刑事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也就是由公安机关、***机关和人民***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原则。但是也有例外,有些(少数)性质特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承担举证责任,如《刑法》395条规定,非法所得罪“国家工作职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正当收进,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正当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其后果是以罪论处。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责举证必须要有法律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得仍意扩***律规定的范围。
司法机关司法职员收集证据,是司法职员通过行使国家赋予的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从而往发现和取得证据的一种活动,是一种职权行为。出于维护国家、集体、个人正当权益,维护主义法制的需要,法律规定对司法职员收集证据时要求: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地、客观地收集一切证据。具体要做到:①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②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③严禁以非法的收集证据(非法方法是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给供述人造成一种迫于压力或被欺骗的情况下所作的供述);④要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能够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要保护证人及其近支属的安全,消除恐惧心理,排除一切能对证人的干扰,使证人能够讲述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