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CAFTA的报复制度(3)
2017-11-27 04:53
导读:3 对CAFTA报复制度的建议 基于上述对CAFTA报复制度的不足的分析,并鉴戒WTO报复制度的立法经验,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3.1 建立报复异议程
3 对CAFTA报复制度的建议
基于上述对CAFTA报复制度的不足的分析,并鉴戒WTO报复制度的立法经验,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3.1 建立报复异议程序
根据DSU对被申诉方异议权的规定,若申诉方的交叉报复是在没有考虑同一部分或者同一协定下报复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作出,或者没有考虑提议这些报复的公道性和必要性的情况下,被申诉方有权提出异议。故笔者建议CAFTA也应建立被申诉方的报复异议程序,以平衡申诉方和被申诉方双方的利益。
3.2 建立报复措施的监视程序
根据DSU的规定,在实施报复期间,只要败诉方未履行裁决使某项措施符合有关协议,就应当适用监视程序进行监视,直至裁决被履行,即达到目的为止,所以整个报复实施过程都将置于DSB的监视之下。该监视程序固然主要目的是用来迫使被报复方履行裁决,但具有防止滥用报复的实际效果。由于一旦通过该程序认定被报复方已经实际履行了裁决,报复就失往了继续进行的正当基础,就应当及时终止。
对此,笔者建议CAFTA设立一个常设争端解决机构,以对败诉方履行建议和裁决的情形以及报复措施的实施进行跟随监视。
3.3 引进货币补偿方式
一般以为,报复措施存在的固有缺陷:一方面,它明显的增加了贸易限制;另一方面,它轻易导致申诉方和被申诉方两败俱伤,特别是报复措施是在强国和弱国之间发生的时候,那无论弱国事申诉方还是被申诉方,它都很难承受报复给它带来的损失。针对报复措施这种固有的缺陷,有学者提出以货币补偿的方式替换报复措施。原因在于:(1)它不会对贸易产生限制;(2)它有助于矫正违约对受影响成员方及其私人经济体造成的利益损害;(3)它不会对违约成员国内无辜的产业部分造成竞争负担;(4)它符合一般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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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留意的是,为了防止经济实力较强的国家以货币补偿为代价来换取违反条约,因此应确立货币补偿的选择性,即申诉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违反条约一方提出的货币补偿。另外,对于货币补偿能否取代报复措施的题目,笔者以为不宜把货币补偿作为申诉方可以援用的最后手段,由于补偿需要由败诉的有关成员来做出,这不在申诉方的控制范围之内,而报复则不同,申诉方可以在仲裁庭授权后主动进步关税、限制或禁止市场准进等,不需要败诉的有关成员参与就可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