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3)
2017-11-27 05:08
导读: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对刑法第291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91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
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对刑法第291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91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刑法修正案(三)》的对刑法分则的修改看,肖永灵的行为显然符合这条规定。由于该判决在上诉期间,未发生效力。根据刑法第12条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新法颁布之前正在审理的案件或者判决尚未生效的案件,适用旧法,但新法不以为是犯罪的,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在肖永灵投寄虚假炭疽杆菌邮件案中,假如依据1979年刑法第114条以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肖定罪,其最高刑为死刑;假如依据《刑法修正案(三)》对肖定罪,其最高刑为15年。两者相比,显然后者要轻。也就是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三)》之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肖永灵投寄虚假炭疽杆菌邮件案应当适用修改后的刑法分则第291条之一定罪量刑。但还是在这里,假如两高不能及时对刑法修正案增加的新罪名作出司法解释,下级***、下级法院仍然无法适用新法律。因此,无论是还是实践,亟须两高尽快对立法机关增加、修改和删除的刑法条文所涉及到的罪名作出司法解释。
2002年3月26日,两高发布的《补充规定》,正式对1998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单行刑事法律中对刑法分则增加、修改和删除的条文所涉及到的罪名的认定,作出了同一解释,从而解决了立法机关对刑法分则修改后,由于没有法定解释对新罪名的认定,致使司法机关无法适用新罪名的题目。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三、《补充规定》的发布,规范了刑法分则中的部分罪名
1、取消了******幼女罪,对******幼女的行为以强***罪定性。我国1979年刑法中有******幼女罪这个罪名,1997年刑法的236条第2款规定:“******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论,从重处罚。”有学者以为,刑法的这款规定,已经明确******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仍然是强***罪,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由于刑法分则中的独立罪名,后面都跟有法定刑。也有学者以为,******幼女罪已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了多年,应当继续保存。[7] 1997年12月两高颁布的司法解释都保存了这个罪名。但随后产生的题目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那么,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幼女罪的,要不要负刑事责任?有人以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8种犯罪负责,其他犯罪概不负责。有人以为,根据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幼女的以强***论。******幼女罪显然要比强***罪性质更为恶劣、后果更为严重。因此,应当负刑事责任。但这个题目始终没有定论,司法机关只好根据自己对刑法的理解来执行。两高《补充规定》正式取消了******幼女罪,对******幼女的行为以强***罪定性,从而也就解决了这个争议了多年的题目。
2、将刑法第229条中介组织职员提供虚假证实文件罪、中介组织职员出具证实文件重大失实罪修改为提供虚假证实文件罪、出具证实文件重大失实罪。修改后的罪名使原来的冗长的罪名简化,与刑法第229条的规定更加贴切。
四、《补充规定》的发布,将刑法分则的罪名总数确定为418个
3月26日两高颁布的《补充规定》,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自1997年以来颁布的单行刑事法律对刑法分则的修改和补充而带来的罪名的变动,以及两高对1997年刑法中部分罪名做了修改。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1、经修改后,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总数由1997年刑法中的413个增加到418个
(1)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办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增加1个新罪名,骗购外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