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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罪的构成及处罚

2017-11-28 05:18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挪用***罪的构成及处罚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一、新刑法关于挪用***罪的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一九九七年
一、新刑法关于挪用***罪的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回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这一规定体现了新刑法对挪用***罪处罚上的区别对待。这种区别对待有利于主义市场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适应反***斗争的客观需要,有利于从重从快重办此类经济犯罪,对改革开放以来,挪用***出现于很多新特点、新情况、犯罪的数目不断上升,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这就需依据刑法,加大对挪用***的打击力度,确保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二、挪用***罪的特征
1、挪用***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职员,而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主观方面,挪用***的行为人表现为犯罪的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挪用***是违法行为,仍决意实施这种行为,其犯罪目的,是希看非法取得***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使用权,打算挪用以后予以偿还的,挪用***的行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动机,量刑时酌情节予以考虑。
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财经治理制度和***的所有权。挪用***罪只是暂时侵犯了***所有权中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因此,挪用***罪只是侵犯了***的使用权。是暂时占有,而不是永久占有。本罪侵犯对象是***,即国家所有的货币资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回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3、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回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主管、治理经手***的职权或职务之便,挪用***回个人使用的。对挪用***罚应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1)挪用***回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其3个月未还的。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分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的。假如挪用***数额较大,超达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已全部回还本息的,可以不以为是犯罪,由主管部分按违反政纪处理。挪用***数额巨大,数额15万元,超过三个月,并在案发前已全部回还本息,属于依法应予追诉的,仍应按挪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可视不同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多次挪用较大数额的***回个人使用,用后次挪用的***回还前次挪用的***,后次挪用不超过三个月的,其挪用时间应从第一次算起,连续累计至挪用行为终止,对挪用金额的应以最后未还的实际挪用金额认定。(2)挪用***数额较大,回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罪,所谓营利活动,是指国家所答应进行的牟利活动,如炒股、开商店、办工厂、买房出租等,这不受3个月时间和是否回还的限制。在案发前已全部或部分回还本息的,可以分别情况,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挪用***回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构成挪用***罪,所谓非法活动就是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活动,包括犯罪活动和一般违法活动。如走私、败毒、赌博等活动即是。这种挪用***的行为构成犯罪,不要求挪用数额达到较大标准,也不受挪用时间超过3个月未还的限制。新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构成挪用***罪的数额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八第九章《关于审理挪用***案件具体法律若干的解释》,挪用***回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挪用***回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出发点,以挪用***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出发点。挪用***回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出发点。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回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以挪用***回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具有上述客观表现,达到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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