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中牵连关系的新界定律毕业论文(5)
2017-11-29 01:16
导读:① 参见吴振兴:《罪数形态论》,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277页。 ② 参见吴振兴:《罪数形态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277页。 ③ 参见吴振兴:
① 参见吴振兴:《罪数形态论》,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277页。
② 参见吴振兴:《罪数形态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277页。
③ 参见吴振兴:《罪数形态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278页。
④ 参见吴振兴:《罪数形态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278页。
① 参见刘宪权:《我国刑法上的牵连犯》,载《政***坛》2001年第1期,第55页。
② 参见赵琛:《新刑法原理》,中华书局1930年版,第403页。
③ 参见吴振兴:《罪数形态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279页。
① 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二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06—609页;姜伟著:《犯罪形态通论》,出版社1994年版,第447-452页。
② 参见吴振兴:《罪数形态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283—284页。
③ 参见刘宪权:《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题目研究》,载《政***坛》2001年第1期,第56—57页。
④ 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出版社2000年版,第201页。
① 参见吴振兴:《罪数形态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283页。
② 参见刘宪权:《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题目研究》,载《政***坛》2001年第1期,第56—57页。
① 行为有刑法上的行为,又有非刑法上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行为中,有犯罪行为,又有非犯罪行为;在犯罪行为中,有实行行为,又有非实行行为。显然,以数行为是否包含于一个“行为”作为界定客观的牵连关系的标准,不甚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