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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赔偿确认程序的存废律毕业论文(2)

2017-11-29 02:04
导读:二、笔者对确认程序的态度 学者对修改确认程序一般有两种意见,一种是废除,另一种在现有基础进行修正。《国家赔偿法》实施情况 调研报告 ,提出了

二、笔者对确认程序的态度  学者对修改确认程序一般有两种意见,一种是废除,另一种在现有基础进行修正。《国家赔偿法》实施情况调研报告,提出了两个建议方案:一是完全废除确认程序,由法院在同一的诉讼程序中一并确认和判决,不再保存专门的确认程序;二是废除现行的赔偿义务机关自己确认自己行为违法的制度,改由法院确认。笔者以为在民事侵权纠纷诉讼中,侵权事实的审查在进进诉讼程序之后,同样是侵权纠纷,只是由于侵权机关是公安司法机关就设置一个纠纷处理的前置程序极不公正,同时考察其他国家刑事赔偿立法,也鲜有确认前置程序一说。像刑事赔偿回责原则部分分析的一样,我国刑事赔偿立法将来采用以结果回责原则主的回责原则,因确认是确认违法,那就更无确认程序立身之地。加之对确认程序缺陷之分析,该制度本身就违反自然公正之原则,其存在的条件缺乏正当性,程序设计存在重复性,增加受害人讼累,不符合效率原则,理当彻底废除。
注释与参考文献  马怀德主编:《国家赔偿题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版,第225页。  马怀德主编:《国家赔偿题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2月版,第225页。  参见徐静村主编:《国家赔偿法实施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版,第28-29页。  参见陈春龙:《中国司法赔偿实务操纵与理论探讨》,法律出版社2002年6月版,第344页。  章剑生:《国家赔偿、公民权利与程序正义》,载中国公法网,2003年4月3日。  参见杨小君:《国家赔偿法法律题目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9-202页。  法律只赋予受害人申诉权。《国家赔偿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参见国家赔偿法课题调研组:《〈国家赔偿法〉实施情况调研报告》,200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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