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审程序之改革与重构律毕业论文(2)
2017-11-29 03:18
导读:二、审判监视程序的名称 对于再审,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沿用了审判监视程序的名称,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历史沿续性和对司法实践中习惯用语的尊重
二、审判监视程序的名称
对于再审,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沿用了审判监视程序的名称,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历史沿续性和对司法实践中习惯用语的尊重。但是,审判监视程序的称谓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宜将之改称为,“生效裁判再审程序”,其理由在于:第一,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监视既包括人民法院内部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视也包括国家专门法律监视机关-人民***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监视,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社会监视。在人民法院系统内,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视,既包括依照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视程序审理案件,也包括对审判工作进行检查和一般性指导。这些都是审判监视的表现形式,而审判监视程序只是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行监视的一个方面,只将对生效裁判进行的再审称为“审判监视程序无法涵盖审判监视的全部。将”审判监视程序“改为”生效裁判再审程序“,含义明确,适用范围清楚,并有利于消除法律用语与社会现实不符的矛盾。第二,从世界范围来看,不少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均将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称为”再审“或”非常上告“。例如,德国、法国、日本的再审程序,系指对已生效的裁判发现事实存在重大错误而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俄罗斯的再审制度,将发现新的事实作为提起再审的条件,称为”因新发现的情况而恢复诉讼“。将”审判监视程序“改为”生效裁判再审程序“,有利于同世界各国的规定接轨。
三、再审的目的和立法选择
基于对再审目的的熟悉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再审制度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法国主义与德国主义。法国主义的立法例以为再审的目的在于保护受判决人之利益。因此,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仅答应为被告人之利益可以提起再审,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充分体现了限制刑罚权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德国主义的立法例以为再审的目的在于更正事实错误。因此,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不仅答应为被告人之利益可以提起再审,而且为被告人不利益也可以提起。构成再审程序的理由原则上只应涉及所依据的事实部分,当提起再审程序的理由有利于被告人时,不受时效的限制,其价值追求在于追求实体真实和维护社会利益,同时也兼顾保护被告八个人权利。英美法系国家承袭古罗马“一事不再理”原则,并把“禁止双重危险”(doub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