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关于挪用***罪律毕业论文
2017-11-29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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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以后,随着国家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形势的发展,一些国家工作职员,为追求高度物质生活享受以权谋私,大肆挪用***进行挥霍,甚至动用***从事营利,搞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 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办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创立的一个新罪名----挪用***罪。而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在《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题目的解答(试行)》和《关于挪用***回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题目的修改补充意见》做了司法解释。这是我国刑法分则规范的一个重要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挪用***罪罪名的创立解决了这类案件的定罪量刑题目,为打击此类经济犯罪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也是我国刑事立法担负起使命的一个标志。1998年5月9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挪用***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挪用***罪又作了具体规定。挪用***罪是指国家工作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回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回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下面,我就对该罪几个方面的题目,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一、挪用***罪的犯罪构成特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