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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罪案件应采用公诉和自诉两种形式律毕

2017-11-29 02:24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对侵占罪案件应采用公诉和自诉两种形式律毕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 我国新刑法第二百七十
我国新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是一个新罪名。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躲物非法据为已有,数额较大并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此之前,对此类侵占行为一般以民事案件对待,这很不利于保护公民和国家的正当财产。尤其是对遗忘物这一,过往大都是以不当得利的方式来处理的。这样,非法占有遗忘物而拒不返还者甚多。

  现行刑法将此类侵占行为划为刑事规范之中,大大地保护了公民和国家的正当财产。

  但《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规将此类案件作为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并且一律由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笔者以为这种单一的自诉方式不利于充分地保护公民和国家的正当财产和打击犯罪。其理由是:

  1、在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侵占案件假如没有公安机关的参与是难以找出具体侵占人的。而公安机关要想参与此类案件,必须有法律依据。

  如侵占罪中最常见的遗忘物案件,大多是遗忘人在乘坐出租车或住旅店时,由于粗心而遗忘在出租车上或旅店的房间里。尤其是乘坐出租车,由于遗忘人很难记住所乘出租车号,加之出租车较多,假如没有***分的参与,单凭个人之力是无法找到侵占人的;要想找到侵占人,必须得到公安机关的支持。但由于此类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一旦公安机关参与,就存在一个正当不正当的题目。

  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由于被侵占人的报案,也参与到此类案件中。但往往由于关系到这种参与是否正当的题目,办起案来不但束缚手脚,而且有时十分尴尬。

  如2004年8月,呼和浩特市举办内蒙古第五届西部医疗器械展览会。一位上海客商项某来呼参加。8月16日17时许,项某与同伴一行三人从内蒙古展览馆门口打了一辆红色夏利车。当时司机帮项某把绿色的行李箱放到了车的后备箱中,在到达太阳神饭店下车时忘了车上的行李箱。行李箱内有身份证、返程飞机票、笔记本、现金和银行存折等。17时30分许,项某才想起这事。由于没有记住出租车牌号,只好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出警,后根据出租车发票的线索,在17日早晨找到了承包出租车的司机(分白班和夜班)。白班出租车司机承认自己确实把项某的行李箱放到出租车的后备箱内,但他早把这事忘了,说自己没有拿。而夜班的司机则说,交接出租车时他俩谁也没检查过,也说自己没拿过。项某的行李箱就这样“失落”了。后两位出租车司机和项某达成协议,愿意补偿其损失。但项某的行李箱到底被谁拿了,至今还是一个谜。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为什么会存在这个谜?按理说,东西只能是两个出租车司机中的一个拿了。公安机关连一点线索都没有的大案都能侦破,怎么会答不出这道只有两个选项的单项选择题?这可不是呼和浩特市的公安机关办案能力题目,而是由于案件管辖权题目。由于不能越权办案,公安机关只好“放任”涉嫌犯罪人。

  试想一下,像项某这样的事,假如公安机关不参与,单凭项某之力,能在短时间里找到这两个出租车司机吗?再假设,假如没有公安机关的参与,这两名出租车司机会如此愉快地达成协议,共同赔偿项某的损失吗?

  2、侵占案件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发生在外地的,由于管辖题目,被侵占人不大可能为此在外地进行刑事自诉。

  根据司法实践,不少侵占案件大都发生在外地。当到外地出差或的人一旦发生被侵占事件,而侵占人又拒不回还时,他们很少有时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由于按照刑事案件管辖分工,此类案件同其他刑事案件一样,是要由案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有相当一部分受害人在本地受到犯罪分子侵害时,都不愿意向公安机关报案,况且在外地。由于大多数被侵占人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财力留在案发地打官司,这样,不仅被侵占人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也助长了侵占人的犯罪气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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