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占罪案件应采用公诉和自诉两种形式律毕(2)
2017-11-29 02:24
导读:3、从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来看,是公私财物。构成此罪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标准,而判定数额是否较大的依据是物价部分的估价。而物价部分一般来说是
3、从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来看,是公私财物。构成此罪还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标准,而判定数额是否较大的依据是物价部分的估价。而物价部分一般来说是不给私人进行估价的。这就使被侵占人存在取证难的题目。
4、对外地的侵占犯罪嫌疑人,假如没有一定的强制手段,嫌疑人怎么会老实等着接受审判?
最近呼市就发生好几起外地打工职员侵占案件。如我院刚刚批捕的一个案件,有一个犯罪嫌疑人从外地来呼,要在一私人汽车配件厂学徒。老板见其没有住处,就让其住在厂里,也顺便下夜。老板将大门钥匙交给学徒工,库房并没有锁,老板也没有明确让其保管。谁知这学徒没干几天,就伙同外人,将老板价值三万元的汽车配件拿出往当废品卖了300多元花了。
案件到了检察机关,对于此案的性质是侵占还是盗窃存有异议。承办人以为是侵占。但考虑到侵占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假如按侵占罪批捕,法院不受理不说,而且公安机关也必须放人。可人是外地的,一放就跑。那被害人势必要控告司法机关。两难之下,只好先以盗窃罪捕了。
这种涉案数额达三万元的,按内蒙古自治区同一规定,盗窃罪的起刑点是800元,侵占罪的起刑点是5000元。不管这犯罪嫌疑人终极是盗窃,还是侵占,都构成犯罪,逮捕了也不会错。但对于那些数额在5000元以下,800元以上的,检察机关就不能这样作了。
综上几点不丢脸出,侵占案件完全由受害人自诉,是有相当多的不便和不能。据笔者调查,对于侵占案件能否进行公诉,完全取决于当地的人民法院。由于人民法院是刑事案件的审判机构,公安机关对侵占案件立案侦查终结后,依法要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能否进行公诉,关键是看法院是否受理。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法院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为由,不受理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公诉。由于法院不受理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公诉,检察机关也就不能接收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此类案件。因此公安机关在接到公民的侵占报案时,一般也不会受理。有时由于一时难以分清是侵占还是盗窃,就先受理。一旦查清属于侵占行为,就有撤案题目。假如把人刑事拘留了,麻烦就更大了。就像笔者前面所讲案例一,很简单的一个案件,为什么出现了一个“谜”?这里不是公安机关无能,完全是由于现行的管辖题目造成的。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那么对于此类案件能否公诉的,各地法院没有一个同一的规定。同是侵占案件,在有的地区可以公诉,有的地区则不能公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笔者以为这是由于各地院对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解释》和相关解释的理解有偏差形成的。
高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欺侮、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由以上规定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在此《解释》第一条第(一)项4中确把侵占案明确规定为自诉案件。各级法院对侵占案件不受理也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且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也明确规定侵占案件,告诉才处理。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公安部、***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实施中若干题目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安、检察和法院对侵占案件也都有受理权。下面请看该《规定》在案件管辖一项中第4条的规定。
该《规定》第4条是这样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实的稍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实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