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公信研究律毕业论文(2)
2017-11-29 03:18
导读:至后,学者有极端夸大社会安全的,以为所谓“表达”形式,均作为人类之表意符号,含有一定的外观意思,由此,“表达”对第三人而言,都是有意的行
至后,学者有极端夸大社会安全的,以为所谓“表达”形式,均作为人类之表意符号,含有一定的外观意思,由此,“表达”对第三人而言,都是有意的行为,因此意思表示只需“表示”一个要件足矣,此为与意思说学派相对的表达说学派,他们夸大对相对人的保护,不容引据意思表示意识和效果意思的欠缺而主张意思表示不成立。[⑨]
从大陆法系学者(主要是德国学者)对意思表示要素意见的变化,可以明显看出一个由重视意思表示之真意到重视意思表示之公信的变化(此一变化亦体现在德国法及司法实践对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之救济态度上,见本文后述)。任一宣示形式具有人类符号性,所以他本身具有一定的外观意思,相对人或第三人有充分正当理由信赖此一表达形式的通常社会意义,并依据之为行为,但表意人主张此表达形式之本意乃另外意义,此际法律的保护天平偏向何方?德立法例采纳的是削弱的表示主义:原则上表示可成立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相对人有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表意人应受表示之外观意义的约束,另一方面,对表示主义有一些限制,主要体现为一些瑕疵意思表示的无效制度和赋予一些瑕疵意思表示人撤消权。
二、德法上的瑕疵意思表示救济制度
下面是德国法及司法实践中有瑕疵意思表示的制度:
1.意思和表示不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内在意思与其表示之间的分歧,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⑴游戏的表示
表意人保护-德民第118条“非出于真意的意思表示,预期其非出于真意不致为他人误解而为之者,无效”
公信保护-德民第122条(1)“假如该意思系应向另一方作出,表意人应赔偿另一方,其它情况下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