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规范分析律毕业论
2017-11-29 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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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亮点之一是人权“进宪”[2],突出了人权在国家生活中的价值与功能,使人权从一般的原则转变为同一的概念和宪法原则,预示着国家价值观的深刻变化。在新宪法史上,人权第一次出现在宪法文本上,引起了的普遍关注[3].同时,将“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写进宪法,给宪法实践,尤其是宪法解释学带来了很多值得的课题。从某种意义上讲,修宪社会效果的体现需要借助于宪法解释的规则与具体技术。
一、宪法文本中人权的表述
人权在各国宪法文本中有不同的含义与表述方式。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表述模式:一是宪法文本中直接规定人权;二是宪法文本中不直接出现人权字眼,但解释上人权表现为基本权利或基本权;三是严格限制人权在宪法文本中的含义,直接以基本权利规定人权的核心;四是文本中同时出现人权与基本权利、基本的权利等表述,在实践中主要通过宪法解释规则确定其具体内涵。
在宪法中直接规定人权的国家并未几见,即使规定人权的国家也体现不同的宪法传统与文化特色。西方国家和非西方国家宪法对人权的表述与具体含义是不尽相同的。如在德国,宪法上的人权与基本权是有区别的,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与功能。在美国,传统上使用基本的人权(fundament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