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程序的反思和重构律毕业论文(3)
2017-11-29 03:51
导读:三、先行处理程序的修正 先行处理程序,是指刑事赔偿请求人先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予以先行处理的程序。 法学 理论上将
三、先行处理程序的修正 先行处理程序,是指刑事赔偿请求人先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予以先行处理的程序。
法学理论上将其称之为“先行处理”或“协议先行”原则。《国家赔偿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请求。”,可见现行刑事赔偿制度确立了先行处理原则。先行处理原则作为一项赔偿程序原则,为了体现分权原则和疏减讼源,各国国家赔偿法基本上都确立了该原则。 (一)先行处理程序的优越性分析。之所以赔偿程序将先行处理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有其明显的优越性:一是刑事赔偿纠纷由侵权机关先行处理,侵权机关提供了一个自己改正错误的机会,有利于改善和维护司法机关的形象;二是侵权机关了解案情,熟悉业务,该程序简便迅速,能节省受害人和侵权机关的时间,以及人力物力,使受害人的损失尽早得以弥补;三是先行处理程序能够疏减讼源,减少法院的压力;四是先行处理程序为受害人和侵权机关提供了一个同等对话、友好商谈的平台,有助于消除对立情绪,避免矛盾激化,有利于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