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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运营商对用户隐私权的侵害律毕业论文(2)

2017-11-29 04:10
导读:(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综观世界各国对隐私权的保护,都极为重视,将其确以为人格权,以严格的法律有效地加以保护,主要的立法模式可以分为三种

(二)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综观世界各国对隐私权的保护,都极为重视,将其确以为人格权,以严格的法律有效地加以保护,主要的立法模式可以分为三种:
一是大陆法模式,以法国、德国为典型,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任何人有权使个人生活不受侵犯”、“法官在不赔偿所受损害的情况下,得规定一切措施,诸如对有争议的财产保管、扣押以及专为防止或停止侵犯个人私生活的其他措施。在紧急情况下,法官得紧急下令采取以上措施”。
二是英美法模式,又有直接保护和间接保护两种具体方式:
1、 直接保护方式,如美国。美国直接保护隐私的做法是:其一,联邦最高法院宣称在宪法中存在一般隐私权的事实;其二,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直接认定为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并责令侵权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
2、 间接保护方式,如英国。英国对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不直接定为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而是认定为其他类似的侵权行为,按照其他类似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如名誉、信息侵害的赔偿等等。
三是北欧法模式,瑞典比较典型,采用的是古老的政务公然原则和的数据保护立法。瑞典1766年宪法确定了政务公然原则, 1973年《数据保***案》规定了监控对象接触自动处理的个人数据的一般权利。
在我国,1986年制订的《民法通则》没有将隐私权规定为公民的人格权,但在我国《宪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特别是一些民法特别法中包含有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如《未成年人保***》第30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表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了禁止用欺侮、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在《残疾人保障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都设置了保护残疾人、消费商和老年人正当权益的条文。但这些规定或者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局限性,或者通过名誉权对隐私权进行间接保护,或者仅是针对社会中的特殊群体(未成年人、残疾人等)。随着电脑与网络的进一步,隐私权题目在现代社会变得更加尖锐起来,将会导致立法上的严重罅漏与司法的无所适从。基于此,建议我国的立法机关尽快进行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完善我国隐私权的法律直接保护制度。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三、 用户隐私权及其保护
在探讨了隐私权的一般概念和法律保护之后,我们再进一步探讨网络用户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要求。
(一)网络用户隐私权
对网络用户而言,隐私权主要体现为决定是否向他人公然个人信息的权利,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个人信息的权利,个人信息被收集前收到相关通知的权利,确保信息正确无误的权利,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保障的权利,等等。如上文所述,加强网管是网络运营商为了防止网络用户对其他网络用户的隐私权造成侵害而采取的保护措施,但假如矫枉过正,措施不当,网络运营商本身也会侵害网络用户的隐私权。网络运营商的以下行为显然属于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
1、 未经用户许可,以不公道的用途或目的保存或收集个人数据。机系统的工作原理决定了一定的信息被自动保存下来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对于这部分自动保存的信息,假如不网络的正常营运,应当及时删除。未经许可并以不公道的目的保存或收集个人信息,就会构成对该用户隐私权的侵犯。
2、 不当泄漏或故意传播个人信息。正当取得个人信息,但未经许可而不公道的利用个人信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滥用个人信息,则侵犯隐私支配权。
3、 擅自篡改个人信息或表露错误信息。网络运营商应保证个人信息的客观性和正确性,隐私权决定了网络用户有权查询网络运营商收集的信息,更正错误的信息。
4、 非法打开他人的邮箱和非法进进私人网上信息领域。网络空间固然是一种虚拟空间,但存在于其中的个人信息同样不得被侵扰、刺探或窥视。
(二)网络用户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互联网的广泛,网络运营商对网络用户隐私权的侵害行为呈明显的上升趋势,因而有必要特别针对网络用户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以下方面做出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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