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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法的制度转型与研究转向律毕业论文(4)

2017-11-29 05:18
导读:威格莫尔与豪尔论争的焦点基本上可以回纳为应否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正当性题目。显然,威格莫尔持反对态度,以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会影

  威格莫尔与豪尔论争的焦点基本上可以回纳为应否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正当性题目。显然,威格莫尔持反对态度,以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会影响到实体真实的证实与实体争议的查明,对程序性违法的救济应另觅他途;而豪尔则持赞成态度,以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虽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实体真实的证实与实体争议的查明,但关于违法取得的证据是否有证据能力的争议有其独立的价值内涵,应纳进程序构建的视野之中。
  现在看来,威格莫尔和豪尔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论争似乎并无多少新奇之处[1]7,但它在当前的理论语境中却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奠定了西方证据法学界研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理论框架——时至本日,西方证据法学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论争仍然延续了威格莫尔与豪尔的很多争点。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它承启并开放出刑事证据法(学)的两大主要论题及发展趋势:第一,刑事证据法应以证实性为中心还是以可采性为中心?第二,如何处理证据规则的实现与诉讼程序的构建之间的关系——刑事证据规则在程序上的实现究竟是附属性争议,还是独立性争议?而该两大论题基本确立和厘定了近现代西方刑事证据法的发展轨迹与演进逻辑。当前,确立与构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理论界的诸多争论均与威格莫尔和豪尔之争有着较强的“历史相似性”,故有必要进行关联审阅。同时,该论争所承启的西方刑事证据法之发展趋势对于中国刑事证据制度的转型与刑事证据研究的转向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与鉴戒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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