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贪污、挪用***犯罪行为的财务特征律毕业论
2017-11-29 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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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刑法规定:“国家工作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国家工作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回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回还的,是挪用***罪。”根据以上表述,两罪的主要相同点是当事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最明显的区别是目的和后果不同,贪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挪用***是以将***使用后再回还为目的;贪污行为实施完成,使所有人失往了对该财产行使所有权的依据,即在事实上非法剥夺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挪用***行为实施完成,只使所有人在一定时间内被非法剥夺了该***的使用权。可见,贪污与挪用的法定区别,主要就是对***是非法占有还是非法使用。但两罪的区别在客观证据上又是怎样表现的呢?各自又有什么特点呢?要回答这些,就必须对下面的题目作一。
公共财产的治理与行为人的职务便利根据规定,两罪主体相同,并且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均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即经手、治理公共财产的便利。从财务角度看,这种便利是公共财产的治理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