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更有利于保护劳动(3)
2017-11-30 05:39
导读:近年来,劳务派遣发展迅猛,很多劳动者通过这种形式实现了 就业 。但目前劳务派遣还存在很多题目,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屡有发生。劳动合同法对劳
近年来,劳务派遣发展迅猛,很多劳动者通过这种形式实现了
就业。但目前劳务派遣还存在很多题目,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屡有发生。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了专节规定。为解决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劳动合同》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性质,限定了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规定了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以及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分配、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等,都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建立健全提供了保障。
七、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治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亲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以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亲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亲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就是“霸王制度度”,这种单方的规定很难保证员工的利益,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治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亲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等协商确定,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这样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八、行政部分不作为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分和其他有关主管部分及其工作职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目前劳动者维权本钱较高的现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行政部分和其他有关主管部分及其工作职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九、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的处罚力度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分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大学排名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