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宪法学的若干思考律毕业论文
2017-11-30 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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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宪法学的出发点
[摘要] 宪法学的出发点可确定为1839年林则徐主持编译《四洲志》这一事件。宪法学在中国的兴起与传统正当性的丧失和“制度决定论”的观念有关。早期中国宪法学呈现出与实践相脱节、话语体系的西方化、理论的多元化和集体主义倾向,而宪法学则表现出早期宪法学传统的中断、较强的注释性、深受苏联宪法学和理论单一化与理论体系封闭性的特征。中国宪法学的未来走向,一是要确立宪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二是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中国宪法学,三是要促进宪法学的快速。
[关 键 词] 中国宪法学 历史出发点 特征 宪法学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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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确定中国宪法学的历史出发点?
我国宪法学到底始于何时?学者们至今未形成一致意见。一种意见以为,可以把中国宪法学的历史出发点确定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 另一种意见以为,宪法学首先兴起于西方国家,19世纪末,宪法与宪政的理论传进中国,成为中国的一股思潮, 换言之,中国宪法学始于19世纪末。还有一种意见以为,中国的宪法和宪法学最早产生于20世纪初清末时期。 上述三种意见都较笼统,都只界定了中国宪法学产生的大致时间范围,而没有确定较为具体的时间。
确定中国宪法学的历史出发点对于了解中国宪法学及宪法产生的背景和发展、对中国宪法学自身的反思甚至中国宪法学、中国宪法的未来走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因此,如何地确定中国宪法学的历史出发点是我国宪法学中应该认真对待的一个。笔者以为,要确定我国宪法学的历史出发点,在一些基本题目特别是上须作如下说明:首先,宪法学的历史出发点应当是以一个对宪法学的产生具有“原初”意义的事件为标志;其次,这一历史事件应当能确定较为具体的时间点;再次,此时所谓“宪法学”不仅不成体系,甚至仅仅具有宪法学的某些特征而不是后来完全意义上的宪法学,也不可能要求出现专业的宪法学著作或具有专业水平。依笔者之见,对西方宪法或宪法制度的先容应该是我国宪法学最原初的表现。正如有学者指出的,1949年以前的宪法学经历了一个从直观走向理性,从分散到逐步系统化的发展过程,它“最初表现为对西方宪政制度和宪法观念的先容”。 因此,对西方宪法或宪法制度的首次先容可看着是宪法学的出发点;最后,以此确定的宪法学的历史出发点,是后学者对以前某一历史事件事后的判定,作为宪法学出发点的历史事件确当事者则未必熟悉到该事件在日后宪法学上的价值,更不可能要求他们有宪法学上的自觉。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基于以上,笔者将中国宪法学的历史出发点确定为林则徐1839年主持编译《四洲志》。主要理由是:(1)《四洲志》对英国议会制度作了先容,这在中国尚属首次。 议会制度是英国宪法的核心制度,对这一制度的先容对我国宪法学确实具有开真个意义。固然这种先容还谈不上对西方***政治制度的深刻熟悉,也还未从与我国封建独裁制度比较的角度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但它提供了对当时封建独裁制度进行批判的新的标准或根据。“判定历史的功绩,不是根据历史活动家没有提供现代所要求的东西,而是根据他们比他们的前辈提供了新的东西”。 就此而言,林则徐主持编译《四洲志》在宪法学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2)《四洲志》对西方宪法制度的先容应当是宪法学的重要内容。时至本日,对西方宪法制度的先容抑或比较,一方面仍然是宪法学的重要内容,甚至已形成我国宪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比较宪法学。而在西方,比较宪法学自产生以来,已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时间; 另一方面,它又具有方***的意义。作为方法,即用比较的方法研究宪法时间更为悠久,早在古希腊就已开始了。 就我国而言,早在20世纪上半叶,用比较的方法研究宪法就已经成为,并在30-40年代出现了一大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其中最负盛名的是钱端升、王世杰合著的《比较宪法》,它是在20世纪上半期“对西方宪政理论进行了最全面客观先容的著作”。 到上世纪80年代,又有学者呼吁以比较的方法研究宪法,倡导建立新的比较宪法学。 事实上,先容是比较研究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因此,对西方宪法及宪法制度、宪法理论的先容已然构成宪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