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宪法学的若干思考律毕业论文(5)
2017-11-30 05:39
导读:第二个特征是,宪法学具有较强的注释性色彩。一般而言,宪法学虽以宪法为主要对象,但宪法学应独立于、高于宪法并指导宪法的发展。正是由于宪法学
第二个特征是,宪法学具有较强的注释性色彩。一般而言,宪法学虽以宪法为主要对象,但宪法学应独立于、高于宪法并指导宪法的发展。正是由于宪法学独立于、高于宪法,它才能永远保持对宪法的“批判”精神,从而对宪法具有校正、纠偏的功能。因此,宪法学尽不能仅仅停留在对现行宪法的解释、说明上。由于众所周知是原因,中国现代宪法学具有极强的政治化倾向,这不仅使宪法学丧失了独立性,也窒息了宪法学的创新。由于,为迎合政治,宪法学者将主要精力放在对宪法的解释和宣传上,于是铸就了宪法学的“注释性”。由于对宪法文本的依靠,“注释性”导致了宪法学独立性的丧失。同时,“注释性”使宪法学也丧失了对宪法文本的“批判”的功能,从而降低了宪法学的品位。有学者指出,“中国宪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是以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为依据的。” 这种说法含糊地暗示了中国现代宪法学的注释性特征。
第三个特征是,深受苏联宪法学的影响。由于早期宪法学传统的中断,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宪法学发展中有可能鉴戒的外国宪法学研究成果只能是苏联宪法学的成果,别无选择。 因此,中国在构建现代宪法学时就只能“把苏联国家法的体系做一个酒瓶,然后往里头灌中国酒。就是用苏联国家法的体系来安中国国家法的材料。这样搞起一个中国国家法的学科(即中国宪法学——引者)。” 有学者评论道,与立宪实践活动一样,新中国的宪法学理论从其发端时起,也就走上了移植苏联宪法理论的道路,而且这方面的移植较立宪活动走得更远。 不可否认,苏联宪法学对中国现代宪法学的建立与发展曾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也要熟悉到,它也给我们带来了不少负面的影响。由于,苏联宪法学最鲜明的特征是宪法学的意识形态化,夸大宪法的阶级意志,彻底否定资产阶级宪法制度与理论;其次,在学术上,苏联宪法学还具有极强的教条性,理论体系的封闭性等特征,无疑对我国宪法学也产生了影响。在1980年代以后苏联宪法学的影响有所减弱,但至今并未完全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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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特征是,理论的单一化与理论体系封闭性。这与前一个特征密切相关。我们长期将苏联宪法学理论奉为最经典的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而进行阐释。很长一段时间,我们就只有这样一套宪法学理论,事实上我国至今也还没有形成真正的新的宪法学理论。而这一套宪法学理论具有极强的封闭性。体现在:其一,在宪法学的学术研究中,长期存在颂扬苏联宪法学(即马克思主义宪法学)、批判资产阶级宪法制度与理论的“一边倒”的气氛。 这种状况1990年代以后特别是近年才有较大的改变。其二,由于宪法未进进司法领域,宪法学理论与实践脱节,存在教条化倾向,宪法学理论的发展缺乏实践作为推动力。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宪法学的上述这些特征应该说有所变化。1949年前的一些宪法学著作也开始整理出版,宪法学的基础理论与实证研究都往得了不小的进展,也出现了探索不同的理论体系的现象。随着国外宪法学著作的大量引进,宪法学的开放性大为增强。固然从整体上特别是从与其他部分法学的比较角度看,宪法学的研究仍然显得“幼稚”而不如人意,但可以肯定的是,宪法学已经到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的门槛。
四、中国宪法学的未来
(一)确立宪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法学是我国近年来发展最为迅速的学科之一。一度被以为在知识上殊少贡献、在智力上殊少挑战且“‘幼稚’之名远播” 的法学,一不留意,已经成为我国时下“一种非常时髦的显学”。 假如单就论文发表、著作出版的数目而言(质量题目似乎不可深究 ),笔者是完全赞同这个结论的。但这个结论对宪法学来说则未必确当。已有学者指出,“中国宪法学的学术水平还未如人意,理论创新较少,解决实际题目未几。学术的活跃与繁荣程度若同中国社会的其他学科(例如学)相比,间隔不小;若同中国法学的其他部分法学(例如民法学)相比,亦颇逊色”。 在法学的各个二级学科中,宪法学的“发展状况常被以为是最落后的”。 即使到,宪法学的整体状况用“幼稚”一词加以概括,也并不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