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律毕业论文
2017-12-01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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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还没有同一的证据法
国还没有同一的证据法典,但三大诉讼法都对证据制度作了一些规定,其中的“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当前的热门话题。刑事非法证据是指不具备正当性的证据,刑事非法证据的存在,不仅干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可以导致冤假错案,有碍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排除非法证据已成为各国刑事诉讼的通行法则。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体现了保障权利、程序正当等司法理念,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治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是司法实践中维护公平正义的体现,是重大的制度性进步,本文拟通过对刑事非法证据的界定、排除的必要性、排除的依据、设立排除规则的构想等有关的探讨,提出一些粗浅的熟悉,希看能对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有所裨益。
一、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界定
《诉讼法大辞典》将“非法证据”定义为:不符正当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刑事非法证据是指司法职员违反规定的程序或者超越自身权限范围获得的刑事诉讼方面的证据材料,包括不正当、形式不正当、收集主体不正当、收集程序或不正当等四种类型;从程序和实体上讲,它包括程序违法但实体真实的证据和程序违法且实体虚假的证据(后者在证据能力上的否定是显而易见的,本文所指的“非法证据”仅指程序违法但实体真实的证据)。与之相对应的,我国刑事证据的正当性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证据必须具有正当形式。2、证据必须是由法定职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3、证据必须有正当的来源。4、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因此,凡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上述正当性要求的证据即为刑事非法证据。
二、确立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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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确立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建立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核心方面就是以法律制约公共权力,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充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非法干涉和侵犯。对司法权的限制即是体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价值正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和要求,而制止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最为有效的方法就是宣告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可采用性。同时,在实现法治的过程中,程序的公正性、正当性比实体的公正更具有重要和普遍的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是保证程序公正的一个有效的措施。
第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保护公民权的需要。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的健全和时期,不断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就全球来说,加强对公民权的保护已是国际潮流。我国宪法固然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但长期以来,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倾向较为严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权益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尽管法律固然禁止非法取证行为,但并没有彻底否定非法证据的效力,这就为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非法取证行为提供了生存空间。设立非法证据排除法则,可以使一些司法职员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的行为徒劳无益,从而在根本上遏制和消除刑讯逼供和非法拘禁现象。因此,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切实保护公民权的需要。
第三,设立非法证据排除法则是完善我国刑事证据的制度的需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固然规定:“审判职员、检察职员、侦查职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都没对非法证据的证实效力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当代主要法治国家在法治思想、立法、司法上呈现融合的趋势。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的在成文法中明确规定,有的通过判例予以明确。排除规则的立法也呈现出愈益严格的趋势。我国已经加进WTO,在法律方面,我们也应日趋向国际靠拢。因此。国际刑事的诉讼法的这种发展趋势,是值得我们鉴戒的,确立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适应国际潮流的要求,更是完善我国刑事证据的制度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