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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中的几个题目律毕业论文

2017-12-02 04:34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论“受贿罪”中的几个题目律毕业论文在线阅读,教你怎么写,格式什么样,科教论文网提供各种参考范例:论 文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职员利用职务上
论 文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职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它国家工作职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21号解释,国家工作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处罚。
最高人民***,高检发释字[1999]2号文解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受贿罪中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受贿罪有三个明显特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了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三者缺一就难将其回到受贿罪的范畴。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受贿罪的必备条件,这已是司法界的共叫,但对其理解却存在一定争议,焦点就是包不包括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
“索贿”就是主动索要并收取,索贿体现了受贿人行为主动性,但“索贿”是否要求必须为他人谋利益,才构成受贿罪呢?
“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是否是受贿罪的必备要件,以及是何种性质的要件的争论。
“受贿罪”中贿赂是否仅仅指财物,是否还包括财物之外的其它利益,如设立债权、提供住房、免费等,以及非财产性不当得利,如提供招干指标、提升职务、迁移户口及提供女色等。
离退休国家工作职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受贿人受贿后将财物退还行贿人,是否属积极退赃?
“受贿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实践中的界定。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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