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刍议律毕业论文(2)
2017-12-02 06:57
导读:1911年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结束了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独裁制度,建立起中华***南京临时政府。这个新生的资产阶级***共和政府,以极大的
1911年的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结束了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独裁制度,建立起中华***南京临时政府。这个新生的资产阶级***共和政府,以极大的热情、百倍的努力进行资产阶级***与法制建设。其中,在批判与改革封建旧司法制度,建立近代新司法制度方面取得了突出的进展。
首先,以约法的形式首次肯定了近代司法独立原则并开始仿照西方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孙中山多次夸大:“司法为独立机关”。在所颁布的《中华***临时约法》中,以根本法形式明确规定:“中华***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这是中国资产阶级以宪法的形式对司法独立原则作出的最早宣告。
为贯彻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制度,实现司法独立的资产阶级法治原则,南京临时政府建立了一个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最高法院相鼎立的中心机构。在中国司法制度史上,南京临时政府首次把审判机关称为法院。另设立***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治理民事、刑事诉讼事件,户籍、监狱、保护出狱人事务,并其他一切司法行政事务,监视法官。显然,这里关于司法行政机关的设置比清末更为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