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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律毕业论文(2)

2017-12-03 05:19
导读:“宪法学”与几何学-“宪法学”属于社会科学,而几何学属于自然科学,它们之间有什么关系呢?我们知道,社会科学中的一个命题、一种制度,首先必

“宪法学”与几何学-“宪法学”属于社会科学,而几何学属于自然科学,它们之间有什么关系呢?我们知道,社会科学中的一个命题、一种制度,首先必须能在本学科中获得理论上的证立;其次,还应该获得相近的社会科学领域中的某些学科的理论论证支持。比如,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结构呈二元并行的关系最有利于国家与社会各自的发展。这个命题已经在政治学、社会学和法学(尤其是宪法学)中获得了证实。国家与社会各有各自不同的运行规律。我们相信,这种证实假如还能得到几何学中公理和定理的论证支持,则能充分说明被证命题的真理性。显然,几何学中“只有两条平行线才不相交(不中断)”的公理能证实国家与社会平行才能并进。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比如,我们为什么要采用普选制,一般的回答当然是:它体现了同等权、主权在民等重要的宪法价值;而这一制度也印证了几何学中的一个基本定理:两点间直线间隔最近。“最近”意味着效率、公正、廉洁和节约。再比如,宪法中的“三权分立”原则,其设立之目的是为了使各种权力相互间得到制约,以避免出现权力***,保持政治的适度平衡。过往,人们以为“三权分立”只有形式主义的三权分立;现在,人们则以为既有形式主义的“三权分立”,也有功能主义的“三权分立”,还有形式主义和功能主义相结合的“三权分立”。这项制度举世风靡,经久不衰。那么,国家的权力为什么要分三个载体,我们可以在几何学中找到公理支持:不在同一直线上的任意三点确定一个平面。“平面”意味着“三点(三权)”的位置是等高的,当连结三点(三权)使之成为“关系”时就可以构成一个任意三角形,三角形的稳定性表明:三点构成“关系”时才是稳定的;而“任意”表明三点(三权)分立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即可以是功能主义的,而非局限于形式主义的。再比如,我们经常看到法治国家时而减税,时而增税,这实际上是寻找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最大协力:应该说明,国家与社会应该呈平行并进状态并不是说国家与社会不能发生关系,而是尽量少发生关系。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普选,另一是征税。这正好构成一个四边形:国家、社会、普选和征税分别为四条“边”。由于普选是定期的,那么,要使这个四边形的对角线最长(即协力最大),只有调整一条边,即征税政策。这种观察方法有助于我们熟悉“税”的宪法意义;而“税”几乎可以说就是宪法的基石,“税”将财产权、立法行为和法律导向自由,“税”将政府行为导向宪政。  因此,我们可以以为,社会科学中的一项制度或一个命题,假如能够在自然科学的公理和定理中获得证实,则就是社会科学的真理。当然,我们必须避免另一种倾向,即将社会科学的某些理论“数学化”,比如,新近就有一种法律论证理论,其中的一些学者几乎是用数论逻辑来构筑法律论证。殊不知,法学即人学,缺乏人文意义的法学是没有社会意义的,而人文意义不能完全从自然科学中寻找。自然科学中的某些公理和定理只能帮助我们证实社会科学的某些制度和命题,它不能取代社会科学理论本身。  三  假如说作为一门学科的“宪法学”,主要是传授该学科系统的基本知识,那么,作为一门学问的“宪法学”,则是正确和正确反映宪法内容的系统的基本理论,即关于宪法的理论。  什么是理论?愚以为,凡能称得上是“理论”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项内容:1、有几个相关联的“题目域”,即在该理论体系中可提出一组组题目。2、有几个相关联的“命题群”,即在该理论体系内,有一系列可引起论证的命题。3、对“题目域”中的主要题目和“命题群”中的主要命题,已有获得证立的理论体系。4、该理论体系内的“题目域”和“命题群”是开放性的。  那么,什么是宪法理论呢?宪法学,究其根源,是研究“权利-权力”关系的。在这里,“权利”是对社会的一种抽象概括,社会是权利的载体;而权力则是对国家的一种抽象概括,国家是权力的载体。“权利-权力”关系即“社会-国家”的关系,也即“人民-政府”关系。基于这样的熟悉,宪法理论,在国家层面上,主要的题目应包括:权力如何产生?权力如何分配?权力如何运行?如何追究权力滥用?相应的命题则是:人***权;权力分立;正当程序;越权无效;等等。在社会层面上,主要题目应包括:社会如何才能抵御国家的干预?人民以何种方式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人民遭到国家权力侵害后如何获得救济?相应的命题则是:基本权利的范围;权利救济的方式;公民的宪法地位;宗教与公民社会的关系;等等。在社会与国家关系层面上,主要题目是:应建立什么样的社会-国家关系才能保证社会与国家平行并进?相应的命题则是:立宪主义;地方自治;联邦制和单一制;等等。  作为一个理论体系的“宪法学”应该包括上述主要题目和主要命题。那么,如何证立这些题目和命题,就是宪法理论的任务。我们知道,不同的思想渊源、不同的价值取向、不同的理论依据、不同的论证方法,可以得出不同、甚至是完全不同的理论结论。同时,我们也知道,完整的宪法内涵(即同时有法律规则、超法律规则、“高级法”),其思想内涵的丰富程度,应该囊括人类全部的进步成果。换言之,我们需要用一切人类进步思想论证上述题目和命题。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基础牢固、逻辑缜密的宪法理论体系。本文的目的不是为读者提供一个完整的宪法理论体系,而是提供一些论证宪法题目和宪法命题的思考途径。本文以为,一个经得起推敲的宪法理论体系必须始于证立“人”(具体的、个别的自然人)在宪法中的地位。 我们知道,人类的实践-熟悉活动造就了双重主-客体关系。一方面,人把外部世界(自然、社会)作为熟悉和改造的对象,这时的主-客体关系就是人与世界;另一方面,人类也把实践-熟悉活动引向人类自身,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也是人类自我熟悉的过程。于是,这里又有了另一重主-客体关系,即作为自我熟悉主体的人与作为主体熟悉和控制对象的人的行为。“宪法学”研究中的关系显然是后一种主-客体关系,即权利-权力关系,而这一重关系的逻辑出发点就是“人”。因此,人是宪法的出发点。  在权力层面上,我们可以通过契约理论论证人的地位。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表明: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够以全部共同的气力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即是说,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合体。10这个集合体,在古代叫城邦、共和国或政治体,在近现代,就叫国家。这个集合体集合了人民最高的共同意志,集体地称为“人民”,个别地称为“公民”。而洛克的政府契约论表明:每个结合者都不是放弃全部的自然权利,而是放弃部分权利,并且保存着部分权利,作为撤回已交出的权利的权利。交出的权利同他人联合成为一个政治共同体。11洛克的这个政治共同体就是政府。卢梭和洛克的契约论是近代***制度的理论基础。以此理论建立起来的***政府在多数情况下,运行良好,个人在这种***制度中的地位就是个人在宪法中的政治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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