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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律毕业论文(3)

2017-12-03 05:19
导读:在权利层面,我们所说的“社会是权利的载体”,实际上就是说“个人是权利的载体”。享有权利是个人实践-熟悉活动得以展开的条件。人们熟知的自然

在权利层面,我们所说的“社会是权利的载体”,实际上就是说“个人是权利的载体”。享有权利是个人实践-熟悉活动得以展开的条件。人们熟知的自然权利理论为我们提供了承认“人之为人”所应享受的基本权利的理论保证。这一理论夸大基本权利先于国家权力而存在,实证法只能承认而不能限制和剥夺。现行的基本权理论(包括自由的基本权理论、制度的基本权理论、基本权的价值理论、***-功能的基本权理论、社会国的基本权理论,等等)均以自然权利理论为基础。正是由于信仰“权利先在”,法律必须信仰“守旧主义”,不得过多限制和禁止个人自由。同时,正是信仰“权利先在”,在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方面,法律却又应信仰“积极主义”,制定出严密的保护规范体系。可见,在权利层面上,也可以证立人是宪法的出发点。  在“高级法”层面,“自然正义”理念作为弥补实证的宪法规则之不足的不竭源泉,为使宪法规则精益求精提供了保证。这就是将“高级法”作为宪法之一部分的重要意义。假如说,人在权利和权力层面的地位还体现在法律意义上,那么,“人”进进“高级法”领域则就不仅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且还是伦理意义上的人。我们通常所说的人本主义,实际上是在法律的基础上,将对人的思考进一步导向伦理方面,目的是丰富人的伦理意义,从而进步整个社会的道德境界,使人在行为上不断完善。可见,宪法的最高理想只有在“高级法”中才能实现。从这个视角观察,人又是宪法的目的。所以,人既是自然存在,也是意义存在。  至此,我们可以说,自古代城邦规则到本日现代宪法的演进过程,实际上也是在人的实践-熟悉活动中,人类不断汲取人类进步思想的过程。我们从希腊哲学中学会了如何追问世界的本质和本原;从英国的经验论哲学中学会了如何探求人的熟悉能力和熟悉活动,从分析哲学中学会了如何探讨客观知识(逻辑、语言等)。这一切为我们如何立法、如何进行宪法解释,提供了理想的知识背景。我们从柏拉图的哲学中,了解到“理念世界”和“现实世界”的划分;从卢梭、牛顿和康德的思想中知道了什么是“实践理性”和“纯粹理性”;从康德和叔本华的哲学中了解到什么是人本主义。这一切均有助于我们确定国家与政府的努力方向、国家与政府行为的目的,实现宪法的终极理想。 作为一个理论体系的“宪法学”是与汲取人类哲学领域里的进步思想分不开的。  参考文献:  1 (日)芦部信喜著、李鸿禧译:《宪法》,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出版,1995年1月初版,第31页。  2 K·C·惠尔著、甘躲春、觉晓译:《现代宪法》,宁夏人民出版社,1989年7月第1版,第4页。  3 龚祥瑞著:《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3月第1版,第99-100页。  4 亚里士多德以为,在“政治正义”中,一部分是自然的,一部分是法律的,“自然的”是指在每个地方都具有相同的效力,它并不依靠于人们这样或那样的想法而存在,而“法律的”则意味着起初既可以是这样,又可以是那样,……。参见《尼各马科伦理学》,第7章,第1-2节。  5 Holland, Elements of Jurisprudence(12th ed, 1916), p.14. 转引自爱德华?S.考文著、强世功译:《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三联书店,1996年11月版,第Ⅳ-Ⅴ页。  6 龚祥瑞著:《比较宪法与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85年3月第1版,第42-45页。  7 参见戚渊:《宪法新分类及其意义》一文。(尚未发表,有爱好的读者可向作者索寄)  8 许崇德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宪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3月第1版,第659页。  9 Minogne著、龚人译:《政治学》第一章:“政治中为什么没有独裁者的地位”;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1-9页。  10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2月第2版,1982年6月第3次印刷。  11 (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引书馆,1964年2月第1版,1993年8月第6次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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