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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大学生就业中的不公平现象——兼议我国事(2)

2017-12-03 05:19
导读:二、解决大学毕业生就业中的不公平现象的最可靠途径——制定一部《大学毕业生就业法》 制度比人可靠,所以笔者建议尽快制定一部《大学毕业生就业

二、解决大学毕业生就业中的不公平现象的最可靠途径——制定一部《大学毕业生就业法》
制度比人可靠,所以笔者建议尽快制定一部《大学毕业生就业法》来解决大学毕业生就业中的不公平现象。就笔者个人对法律的感情而言,我是十分反对在常态下对人立法,我以为在常态下对人立法有违同等之嫌疑。就在笔者把这一想法和身边的同学与老师交流时,他们极力反对,理由基本就是:大学生只是全国总人口的一小部分,在常态下对人立法有违同等之嫌疑。假如真要对此立法,那我们是否以后还要制定诸如《农民工就业法》?但是,笔者以为,就的情况而言,大学毕业生中的不公平已经不是常态了,而是非常态。笔者这一想法并不是一拍脑子想出来的,而是经过深思的。笔者以为,制定该法律,主要有以下理由。(一)、一个大学生就业背后牵动一个家庭的心。
每个家庭的父母都有希看自己的子女能够享受高等的愿看,所以,他们往往不惜一切代价来实现这个愿看。但是,现实的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状况让他们感到焦虑。他们往往会陷进本钱与回报的痛苦思考中。笔者以为这是人之常情,也是市场经济下一个经济人的正常思维。
所以,我们可以想像,对于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实际关注的人数该有多少,笔者甚至可以尽不夸张地说是全民关注。可见有这么多人关注的有多么的重要。这难道还不具备上升到应该由调整的资格吗?
(二)、当前相关立法滞后,有些方面甚至处于“法律真空”状态
笔者从步进大学到现在实际已经了4年法律了,对的法律还是有所了解的。对于这个立法理由,笔者可以举以下例子来说明。当一个大学毕业生就业时,假如由于他(她)由于受到不公平待遇而待业或者失业的话,那么他(她)的劳动权利将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由于在这时还未形成劳动法律关系,所以劳动法是不能够适用的。而对此有规定的只有宪法,但是,题目是我国长期处于宪法不得作为诉讼的依据,换句话来讲,就是宪法长期不能够司法化。固然2001年,在“山东齐玉龄诉刘晓琪侵犯受教育权”一案中开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但是,据笔者对目前司法实践中的规矩来看,宪法司法化并非普遍,法院往往是不会以宪法作为判决的依据的。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法律人都知道这样常识,那就是法治社会不是说权利不会受到侵害,而是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能够及时得到救济。我国目前正如火如荼的大搞法治中国,而大学毕业生就业中受到不公平待遇而待业或者失业假如得不到救济的话,难道符合中国法制化的初衷吗?
(三)、明确责任,防止部分间互相扯皮
在上面,笔者已经谈到了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反之,国家的相关部分就有保障这一权利行使的义务。而在当前,法律对这方面又没有对具体的相关单位和部分有明确的责任划分,这就往往成为有些部分由于缺乏责任感,对大学毕业生就业中受到不公平待遇是不闻不问,抑或是互相扯皮的借口。
三、小结
目前我们由于对大学毕业生就业中需要用法律来调整的题目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而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所以有时我们往往会发现矛盾激化时,我们往往是寄托于领导的批示来解决,但是老实说笔者对此很忧虑,由于人是靠不住的(著名旅美作家林达曾著有《总统是靠不住的》一书,试想连全国选出来的总统都靠不住,那我们还能够靠总统以下的人吗?)。靠人来解决这一题目,从本质上讲就是“人治”,这也是与是分歧拍的。所以,笔者以为,尽快制定一部《大学毕业生就业法》(实际上,笔者以为叫《人才就业法》可能更合适)。由于制度比人更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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